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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后,因不能生育,同意妻子与他人生子,可

 lixj1028 2022-12-21 发布于新疆
上海金山,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后,因不能生育,同意妻子与他人生子,可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后,两人矛盾频发,感情破裂。法庭上,妻子以男子同意她与他人生子,要求男子支付抚养费。
 
男子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马某,不久之后,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又顺理成章的办理了结婚登记。可结婚后,钱某发现马某始终没有怀孕,经医生检查,是钱某的问题,钱某无法生育。
 
医生的诊断结果,如同晴天霹雳,让两人的婚姻蒙上了阴影,后来经过协商,钱某最终同意马某和其他男子生育孩子,于是,两人结婚的第2年,马某生下一女儿。
 
谁曾想到,有了女儿后,两人的感情非但没有变好,反而矛盾频发。两人结婚的第5年,两人的矛盾终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并闹到法庭之上。
 
钱某和马某对法官说,他们同意离婚,但马某提出,孩子是经过钱某同意才生的,钱某应当为孩子负责,应该在离婚后支付抚养费。钱某不同意,钱某认为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没有抚养的义务。
 
两人就钱某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唇枪舌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且互不让步!而且法庭上,马某始终不愿透露,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

@蚂蚁说法
 
1、真是太狗血了,丈夫同意妻子和他人生孩子,然后两人像没事人一样生活,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晚上睡觉的时候,丈夫没感觉身边多了一个人吗?不知道丈夫看到妻子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心里是种什么滋味!
 
2、从法律上讲,钱某同意马某和他人生子的约定有效吗?
 
民法典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社会道德对每个个体的规范。

钱某同意马某和他人生子,与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均是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践踏,更是严重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的约定,虽然体现的是其自由意志,但自由意志需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超出法律规范的界限,而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钱某同意马某和他人生子的约定,在法律上属于无效约定。
 
3、孩子的抚养费,应当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抚养义务,是建立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有血缘关系,或者形成了继子女关系的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因钱某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钱某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具体到本案,因钱某同意马某和他人生子的约定无效,马某不能基于双方的约定,要求钱某支付抚养费。因此,孩子的抚养费应当由马某和孩子的生父承担。
 
最后,经法院的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孩子随马某生活,钱某不承担抚养费,本案,至此结束。

这件事告诉我们,任何行为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想当然的约定,最终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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