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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持有员工激励持股期权,离婚时怎么分?| 深度解读

 易轶婚姻律师 2022-04-20

一提及员工持股,北京想到的是小米,杭州想到的是阿里,深圳想到的是华为。小米、阿里和华为股权激励策略的成功,已经成为业界传说。

其实这样的公司现在也越来越多了,企业为了留住员工,推出员工激励持股计划。一旦企业上市或到期套现,原本只拿微薄工资的打工人也拥有了不菲的身价,我们经常能听到某某程序员由于公司上市突然身价数百万的故事。

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其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

前不久我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王浩和许芳结婚时,王浩是一个某公司的普通小职工,随着业务发展,王浩所在的公司营业额翻倍,王浩也从普通小职员晋升为高管,工资自然要翻了好几倍,直到15年,公司开始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王浩获得了公司1%的股权。

19年公司改制上市,王浩持有的原0.6%股权、现500000股股票市值大增。但是,事业有成的王浩开始得意忘形,经常以公司加班应酬等理由夜不归宿,许芳发现王浩出轨后愤然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王浩持有的公司的股票。

那么,离婚时,王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取得的股票,能够像普通财产一样被分割吗?

员工激励股票期权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员工激励持股期权指的是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用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

这是公司对员工进行激励的方法之一,当员工行权后可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带有工资、奖金的性质,对于未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权上市后也会给员工带来更为可观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司最终未能成功上市,股票期权成为废纸的情形。

而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在双方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股票期权的分割,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这一问题有了基本的法律适用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这一条规定确定了基本的审理规范,也就是优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明确了兜底的分配原则,即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在处理婚姻家事涉这类股权纠纷时,还需要考虑《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所以对于股票期权的分割,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情况:


01 注意期权归属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重叠关系

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还是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通常是分年归属,因公司给员工发放期权,其重要目的之一是减少员工的流动,希望能够让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更长时间。

在期权未实际归属前,尽管最终的授予数量是确定的,但是未归属的股票期权不应作为员工的实际财产。

因此,应注意股票期权的实际归属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叠关系,原则上来讲,仅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归属的股票期权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视为员工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审判思路。


02 对于未上市公司而言,员工激励持股期权价值难以确定,当事人应谨慎选择分割方案。

对于未上市的公司,因股权的行权价值不确定,法官很有可能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要求确定财产价值后另行起诉。

这就意味着在离婚纠纷中法官很有可能将股票期权部分予以明确,但不予处理,实际上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

因此,对于非员工一方,如果对于该公司是否最终上市、上市的收益存在巨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可以就股票期权部分与对方进行协商,选择对自身最适合的折价方式。

如果对于公司的上市及预期行权价格具有较高的信心,可以选择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而在公司上市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对期权的实际变现价值进行分割。

企业上市经常会面临着很多不确定性,对于非员工一方,应积极了解相关情况后进行决策,咨询专业的律师,然后选择最适合自身情况的分割方案。


03 对于上市公司的期权,因员工激励持股期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法院一般会将股票期权判归员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但是折价款的计算依据不确定。

尽管员工在婚姻存续期间归属的股数是确定的,但是因公司已上市,其股价具有一定的波动性,行权价格亦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法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确定的,因此法官作出判决所依据的行权价格是有不确定性的。


04 股票期权行权时会产生较高的税负,应以账户实际的股数作为计算的依据。

在某些互联网企业中,如果员工获得的是公司未上市前的股票期权,那么员工在公司上市且股权解禁后选择股权变现时,可能要面临税率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

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股票期权时,应注意员工实际具有所有权的股数,而不应以缴税前的股数作为计算的依据


05 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一方不应隐瞒其持有股票期权的事实,否则在分割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持有股票期权的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不应隐瞒财产情况,否则应承担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利后果。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不得不说的是,首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充分考虑公司及员工的双方需求,毕竟激励的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平衡企业人才和经营的共同利益。

同时公司应当谨慎选择激励对象,提前考虑选取的激励对象的婚姻状况及家庭稳定情况,避免因激励对象的选取不当而导致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时产生不利的后果。

最后合理利用各种辅助性工具进行安排衔接,例如利用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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