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遗产

 神州国土 2022-04-22

借款未还清即身故,生前投保时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法定”,债主诉请保险受益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法院依法判决——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遗产

□ 李金玲 王兰英

刘某与葛某系朋友关系,葛某因做生意于2015 年 5 月向刘某借款100万元。2019 年4月20日,葛某给刘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所借款100万元延期至 2020年4月20日还清,本金加利息合计还款110万元。 2020年1月,葛某身故。葛某生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法定”。保险公司将葛某身故保险金已经支付给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和葛小某。刘某遂将王某和葛小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葛某的借款及利息 110 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葛某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现葛某已身故,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即使各遗产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但因为葛某生前所投保险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故葛某身故后的保险赔偿金应属于遗产,刘某要求王某、葛小某在继承葛某遗产范围内清偿本案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决王某、葛小某在继承葛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利息 10 万元。王某和葛小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葛某投保的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法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受益人约定为 “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本案上诉人当庭确认其二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已经签字确认,并领取了相应的保险赔偿款。据此能够确认二上诉人均系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令二上诉人在继承葛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和葛小某系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本案的保险合同中已明确指定受益人,故保险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一审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认定保险赔偿金为遗产,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王某和葛小某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只应当在继承葛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葛某的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性质认定。

对于保险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即财产保险金和人身保险金。

财产保险金,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在被保险的财产发生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由保险公司赔偿给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其是对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的一种补偿。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保险标的财产性,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多为保险物的所有人,因而该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其实就是该保险物的所有人,属于其个人财产,在继承中应被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付给保险受益人一定数额金钱的合同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标的人格化;(2)保险金定额支付;(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到人的生死、健康;(4)保险人不得强制请求(如通过诉讼等形式)投保人缴纳保险费;(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由此可见,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其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都是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不包括为他人投保的情形)。因此,人身保险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但是,由于人身保险的内容多涉及生命,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其本人已经无法享受该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多指定受益人,即当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由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享受。由于人身保险金存在是否指定了受益人的区别,其是否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需要从两方面,即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来区分。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时,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

本案中,葛某在投保的保险合同中显示受益人为“法定”,应当认定涉案保险赔偿金有指定受益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受益人约定为 “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中王某和葛小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保险赔偿金的指定受益人,涉案保险赔偿金不应当认定为被保险人葛某的遗产范围,一审法院对保险赔偿金的性质认定有误,中院对此予以纠正。本案中的王某和葛小某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只应当在继承葛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