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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伤人 伤者损失谁赔偿

 神州国土 2022-04-22

    □ 孟静

伴随“外卖经济”的兴起,外卖员职业应运而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看到身着各色制服、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外卖小哥”穿梭于大街小巷,一些“外卖小哥”为了赶时间、争订单不惜违规占道、超速行驶,各种交通事故也随之发生。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魏某是某技术公司的外卖骑手,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单每天自动生成,魏某系被保险人之一,保单约定三者损失赔付范围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赔偿金,其他费用为除外责任”。2020年9月的一天,魏某在骑车派送订单时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伤情痊愈后,便找到魏某索要赔偿,魏某告知其联系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又推脱给某技术公司。

无奈之下,刘某只好将“外卖小哥”魏某、某技术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其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近2.7万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称保单明确约定了保险赔偿范围,对于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同意赔偿,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魏某和某技术公司则认为其投保了保险,刘某的所有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系某技术公司员工,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行为期间,故应由某技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某技术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予以理赔。因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三者损失的具体赔偿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此,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他损失即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由某技术公司赔偿。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说法:

对于“外卖小哥”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何由某技术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外卖小哥”系某技术公司的员工,本次事故发生在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故对于伤者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外卖小哥”的用人单位即某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某技术公司已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为何某保险公司仅赔偿部分损失?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某技术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涉案保险保单已明确载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三者损失的具体项目,其中并不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因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其他损失则由某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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