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8年8月8日高某芬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诊断为腰椎间盘退变膨出,椎体骨质增生,被告按照腰椎间盘突出和骨质增生,给高某芬口服止疼药等治疗,延缓到2018年9月9日高某芬再次到被告处就诊时,怀疑为腰4椎体转移瘤,住院6天,也没有确诊。 在两次延误治疗的情况之下,高某芬及家属要求转到唐山市人民医院,确诊为肺癌腰椎转移。被告造成高某芬损害系漏诊和误诊行为,高某芬于2019年9月9日诉前调解期间去世。 原告分别是高某芬的丈夫、儿子和女儿,为此原告作为其近亲属有权对损失进行起诉。特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告赔偿,具体损失项目待司法医学鉴定后再行确定。 二、医方观点 1、司法鉴定意见(第8页)确认患者高某芬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15日于答辩人处的诊断及住院期间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损失规范,患者2018年11月12日就诊于唐山市,第4腰椎转移瘤,说明已经达肺癌晚期,患者死亡是疾病正常进展的结果,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2、司法鉴定确认答辩人的过错在于患者高某芬于2018年8月8日在答辩人门诊就诊未能诊断肺癌,使患者在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9日住院前遭受了一定的精神及肉体痛苦。答辩人同意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方的其他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鉴定意见 x县医院对患者高某芬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精神及肉体痛苦、降低生存质量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程度。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高某芬于2018年8月8日在医方就诊时所摄的腰椎CT片(片号:180××××3068)已显示其腰4椎体溶骨性破坏,左侧椎弓根破坏的影像学特征,医方应首先考虑骨转移瘤,然后进一步检查,如拍摄胸片追寻原发癌,而医方诊断报告记载为:腰椎间盘退变膨出,腰椎体骨质增生退变、小关节增生、退变。 医方对患者病情重视不够、观察不细和影像报告误诊情况,因此医方存在误诊误治的情况。同时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规定,没有书写门诊病历。院方没有及时明确诊断,致使患者在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身体与精神承受了巨大痛苦。 五、庭审意见 原告提交的x县医院住院病历、发票,认定医疗费389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40元/天×6天)。护理费计算为692.3元(42115元÷365天×6天)。交通费1200元。考虑本案后果,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36031.25元。被告承担80%。 六、法院判决 2021年2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医院赔偿原告孟某金、孟某杰、孟某玲、孟某利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882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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