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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惑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用工

 雨送黄昏xzj 2022-04-25

建筑劳务公司在清包工或甲供材作业方式下,仅向甲方提供建筑劳务及少量的辅料,人工成本是最大的支出,一般占企业总成本的70%--90%,他们采用以下几种用工方式:

一、支付工资

建筑劳务公司如果大量用工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将按社保法,劳动法的规定缴纳社保,也将根据所用的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缴纳残疾人基金,工会经费。按目前成都市的相关政策,单位社保的综合比例为25%,工会经费0.8%(假如单位有工会组织,返60%)、残疾人基金1.6%。在劳动合同关系下,企业的用工成本为工资总额的100%+25%+0.8%+1.6%=127.4%,也就是说,假如支付100万的工资,实际的用工成本为127.4万,即企业支付了工资的同时要缴纳保险,残疾人基金、工会经费。

二、支付劳务报酬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与用工者签订劳务合同,以劳务费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就不缴社保、残疾人基金及工会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从建筑劳务公司取得的所得要么是劳务报酬所得,要么是经营所得。

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动者应当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按至少20%的比例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按3.36%的比例缴增值税及附加,总税负为20%+3.36%=23.36%,这个税负一般都会转嫁到支付方即由建筑劳务公司来承担,此时用工成本为劳务费与税费之和即100%+23.36%=123.36%,仍以100万元的劳务费为例,实际的用工成本为100万的劳务费加上劳务费产生的个税与增值税及附加即123.36万元。但实务中,因手续繁琐、税率较高几乎不可能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以支付劳务报酬形式的用工极少存在。

三、支付经营所得

如果劳动者取得的所得为经营所得,即劳动者要么办个体户要么办个人独资企业要么以承包承租的方式承揽建筑劳务公司的建筑劳务,个税核定征收。纵观全国各地,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税核定一般在1%--4%之间,加上增值税及附加的3.36%,综合税费为4.36%--7.36%之间,如果这个税费转嫁到用工单位即建筑劳务公司,用工成本为劳务费与税费之和,即104.36%--107.36%,仍以100万元的劳务费为例,实际的用工成本为100万的劳务费加上劳务费产生的个税与增值税及附加即104.36—107.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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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种用工,最省钱的是支付经营所得,即劳动者办理商事主体或以承包项目的方式与建筑劳务公司进行合作。各种方式的用工成本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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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支付经营所得的在实务中受到了障碍。首先是办商事主体即办理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行不通。由于大部分省市从事建筑劳务仍要有建筑劳务的资质,个体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办不了资质,进而在工商办执照时就核定不了“建筑劳务、工程劳务、装修、安装、修缮等”的经营范围,也就开不出““建筑劳务、工程劳务、装修、安装、修缮等”代码的增值税发票。虽然劳动者从事的是建筑劳务但由于资质、工商登记、税务开票不能确认相应劳务类型,造成劳务公司无法按经营所得支付劳动者报酬。

再看看承包劳务的形式:《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承包建筑安装业务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经营所得”缴个人所得税,发票应当到税务机关代开,但税务局无明确文件区分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的“劳务报酬所得”与 “经营所得”,致使这部分承包者代开发票一般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由支付方按20%--40%的预扣率在支付时预扣预缴个税,无法享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税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经营所得“行不通,支付“劳务报酬所得”负担也不轻且手续繁杂,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社保压力又大,咋办呢?请看一些企业家们的操作:

他们到不需要资质可以办理建筑劳务个体或个人独资企业地区注册,享受当地可以核定征收个税及对有雇工的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保险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税、费、社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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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办出来的从事建筑劳务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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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事建筑劳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开出来的建筑劳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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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操作目前在税收上是合法的。

当然,采用以上方式,劳务公司与个体(或个独)之间的劳务再分包可能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这个风险由企业家们自行把握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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