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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凭借家中祖传中医药方非法行医,患者服用其中药后死亡

 紫霞照我 2022-04-25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胜凭借家中祖传中医药方在x省x县x镇x村的家中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9月10日,被害人孙某甲来到被告人陈某胜家中看病,陈某胜为其开具中药处方,并配制三副含有“乌附片”的中药回家服用。孙某甲从次日起开始服用陈某胜为其配制的中药,同月13日上午,孙某甲出现呕吐、双目失明等症状。

经送往x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殁年38岁)。2015年9月13日上午,被害人因出现药物反应后被送往x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被告人经被害人的亲属电话联系来到该医院,抢救无效后随办案民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回家后拒不到案,经x市公安局上网追逃而被抓获。

孙某与陶某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孙某甲,孙某甲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李某甲,子李某乙。被害人孙某甲系城镇居民,其死亡所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098.6元、丧葬费23660元、鉴定费17950元,交通费1000元(应酌定1000元为宜),共计款45708.6元。

二.鉴定意见

经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为,提取孙某甲服用过的剩余药渣和血液中均检出乌头碱药物成分,血液中乌头碱药物含量为0.47ng/ml。鉴定意见为,死者孙某甲符合在患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和冠心病基础上,因乌头碱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胜对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愿意尽力对原告人进行民事赔偿。其辩护人辩解称陈某胜接到电话说受害人用药有不良反应后,立即赶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情况,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一直在家居住,并未外逃,应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胜的非法行医行为仅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应当综合认定非法行医致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刑事原因力的大小和比例,不应当对受害人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应当减轻处罚;陈某胜诚恳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供述

2015年8月中下旬至9月上旬,x一中年妇女因为长期温烧到他家来看病,他先后给那妇女开了4次中药,每次开3副(1副1包),共计12副中药。第四次开中药的时间大概是9月10日或11日的下午,他通过给把脉和问诊,发现该妇女肾虚、心肌缺血,所以这次开的3副中药的每副中使用乌附片15克。

乌附片是一种含有乌头碱毒性成分的中药,有毒性,具有强心、镇惊作用,之前开的三次中药没有使用乌附片。在同月13日10时许,那个女的丈夫给他打电话说:“我妻子喝完你开的中药之后出现头发晕,眼睛发花症状”,他就说:“你让她多喝点热水”。

同日11时许,他又接到那个妇女丈夫的电话称,那个妇女的不良症状越来越严重,已经被送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让他也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看怎么回事。大约12时许,他让别人用摩托车送他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见到在他处捡中药的那个妇女正在急救室抢救。

他发现该妇女脸色苍白,通过把脉知道该妇女只有微弱脉象,脉搏跳动两三下后就停止跳动了,后该妇女就死亡了,他对死亡妇女孙某甲的死亡原因做的司法鉴定没有意见。他一直没有证,主要靠祖传的几副药方,有人找上门他就给别人看病,他事实上就是一个土郎中。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正月初,其妻孙某甲出现连续温烧,经x市一医院检查后,医生诊断为功能性低热,建议中医治疗。同年8月中旬,孙某甲到x省x县x镇管庄一家私人中医诊所,找到一个姓陈的老中医看病,孙某甲先后去了四次,抓了12副中药(每次3副)。

第四次抓的中药是从9月11日早上开始喝的,到第二天晚上喝第二副中药,9月13日上午喝第二副中药的第二次后,孙某甲便出现呕吐、身上发麻、眼睛看不清等不良症状,他就给陈中医打电话,陈中医让给她多喝水,但没有缓解。他在上午11时许将孙某甲送到x市一医院抢救,期间他给陈中医打电话说孙某甲病情严重,陈中医就赶到医院给孙某甲把了脉,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侯某银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3日12时许,其妻姐夫李某打电话说孙某甲服完中药后出现中毒反应,正在x市一医院抢救。他赶紧赶到了一医院,当时孙某甲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后来医院的医生告诉他们,说孙不行了,没有抢救的必要了,要求他们报警,于是他在14时许就拨打110报了警。

很快x派出所民警到了一医院,向他们了解情况。后陈某胜也赶到了一医院,还为孙某甲把了一下脉,说孙没有脉动了,然后派出所民警问陈某胜给孙看病及用药的一些情况,后民警将陈某胜带到x派出所问笔录去了。

刑警大队技术科的民警来后让他带民警到孙某甲住的地方提取孙服用的药渣和没有服用的中药,后民警在孙的家中将液化气灶上瓦罐中的药渣和冰柜上面用黑色塑料袋装的未煎熬的中药都拿走了,说是化验用,后来他也离开了。

3、证人马某成的证言证实,其是x县x镇卫生院防疫组干事,陈某胜无证行医出了人命后(2015年9月14日),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人员来调查情况,镇卫生院领导安排他陪同协助。他们到陈某胜家后见到了陈,问了陈一些情况,走的时候他站在院子外面,后来听说x县卫生局的人员拿走了陈某胜一份处方。

六.庭审意见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的陈某胜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因陈某胜回家后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到案,后经上网追逃而被抓获,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解的陈某胜的非法行医行为仅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应当综合认定非法行医致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刑事原因力的大小和比例。

不应当对受害人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胜的非法行医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陈某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陶某的经济损失4570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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