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知识产权|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体育赛事直播行为的认定

 songsgt 2022-04-26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 作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徐婷姿 04-25 17:10 投诉
阅读数:227

​​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认定,应结合节目画面拍摄中的机位设置、镜头表达等进行判断。赛事主办者除了在章程中单方宣示其著作权主体地位之外,在向下层层授权时也不能放弃权利。先后授权情形下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应立足合同签订背景、约定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

 

【基本案情】

 

中国排球协会在其章程中明确了作为排超赛事主办方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对排超赛事进行直播和录播的播放权。涉案赛事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及许可再使用权利经历了“排协——体育之窗——排球之窗”层层授权的过程。2018年1月18日,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球之窗)将联赛全部全媒体权利(明确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维权权利等在中国地区独占性授权给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2020年10月20日,排球之窗出具《权利确认函》,再次强调了2018年1月18日对咪咕公司的授权是独家的,包括IPTV。2019年11月,排球之窗、中视体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体育)签订合作协议,部分内容载明排球之窗拥有涉案赛事的完整知识产权,同时约定排球之窗将其拥有的卫视独家版权及央视新媒体播放权授予中视体育。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在该协议中表述为“中央电视台相关新媒体、数字平台直播、延播、重播、点播权利”,未具体细化。该协议还约定,中视体育负责制作并播出部分场次。2019年12月14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联通公司)在经营的IPTV平台CCTV5+频道直播了涉案赛事。咪咕公司遂以安徽联通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安徽联通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1万元的侵权责任,并以不正当竞争为备用诉请。

 

【法官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赛事性质来看,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从作品权利人来看,中国排球协会作为赛事主办方,在向下层层授权时,并未放弃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系涉案赛事的著作权人,故应否定关于中视体育因制作赛事而成为著作权人的观点。作为原告授权链条上游的排球之窗,在授权原告独占性享有IPTV平台播放权之后,又授权被告的上级内容来源方中视体育央视新媒体播放权,由于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定概念,协议中亦未对其进行明确,故从排球之窗与中视体育之间协议的签订背景、约定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进行解读,协议中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不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从IPTV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来看,被告并非单纯负责IPTV信号传输,还负有营销、推广、收费等权利和义务,被告与案外人对播出内容侵权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原告,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就其平台播出节目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涉案赛事的类型、播出情况、知名度、被告经营平台的经营规模、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存续时间、所涉地域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咪咕公司根据授权享有涉案赛事的全部全媒体权利,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排球之窗将涉案赛事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授予了中视体育,结合排球之窗之前已将全媒体权利包括IPTV授权给了咪咕公司以及咪咕公司提交的央视新媒体网页介绍等证据,安徽联通公司关于央视新媒体包括IPTV的主张欠缺依据,其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赔金额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体育赛事独创性认定、著作权归属、先后授权情况下的界限厘清以及IPTV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

 

首先,以独创性有无考察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要结合节目画面拍摄中的机位设置、镜头表现方式等判断制作者是否存在表达方式上智力投入方面的巧思、个性。本案判决即是沿着该进路认定了涉案赛事节目的作品属性。

 

其次,实践中赛事主办者与具体节目制作者往往并非同一主体,赛事主办者不能仅凭在章程中的单方宣示获得著作权,而应在层层授权中明确其著作权人地位,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摄制方成为著作权人。本案中,中国排球协会因单方宣示和明确约定而使得其著作权人地位获得法院认可。

 

第三,实践中体育赛事节目授权链条一般较为复杂,往往不是赛事主办者直达传播者的,中间还有赛事运营机构等主体,链条越长,出现交叉分支的可能性越大。正确解读授权条款对厘清各方权利边界十分必要。本案中,在先授权明确包括独占性的IPTV平台播放权,在后授权却是未经细化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从合同签订背景、约定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进行概念解读,该权利并不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

 

最后,从权责一致的角度来看,被告对IPTV业务的参与程度和获利方式决定了其对外承担责任的合理性;从合同相对性角度来看,被告与案外人对播出内容侵权责任的承担约定仅在双方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从IPTV平台经营主体的公示公信力角度来看,被告系播出平台对外公示的经营主体,其平台播出的节目来源方各异,当内容侵权时,权利人追究平台责任显然更为便捷,而承担责任的平台方,可以根据内部协议向内容提供方追偿。

 

本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2021)沪73民终687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徐婷姿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