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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公司的房产中介“分享”客户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吗?

 金律师的图书馆 2022-04-27

想租房或者购房,便去中介咨询并留下了联系方式,但接下来却有不同的中介来电进行“轰炸式”电话营销,让人头大。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像是长了“翅膀”,一不留神,就变成“透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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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许会好奇,自己的联系方式怎么会被“散播”得如此广泛?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也许会给你答案。

为拓展业务 共享客户信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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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从事房产中介业务,在工作中认识了同行的李某、张某,三人分属不同公司,平时会有一些业务上的交流。2021年年初,由于黄某更换了上班门店,对周围情况不熟悉,手上房源、客源有限,业绩不理想,十分发愁。为拓展业务,黄某想到之前认识的李某和张某,遂分别向二人索要客户资料。李某和张某先后通过微信向其发送工作群里留存的客户资料,内含公民个人信息8.3万余条(两份资料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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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黄某将客户资料表格擅自泄露给房产中介人员席某,经过业主报警,公安部门介入调查,检察机关以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了解案件事实后,

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争议焦点:涉案信息属熟人之间流转,未外传泄露,也未出售牟利,构成犯罪吗?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所在公司虽与李某所属公司有合作关系,但涉案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不隶属于上述公司,且被告人黄某并非依据工作职责获得上述信息,而系私下索取,且明知掌握上述信息不具有合法性,仍予以泄露。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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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李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在前罪(危险驾驶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同时,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张某辩护人提出的系基于朋友关系而向被告人黄某发送信息,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不大,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一、 撤销法院此前对黄某前罪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结合黄某所犯新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二、 被告人李某、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面临着被过度、非法收集、滥用的风险,个人信息的“透明化”,也逐步滋生犯罪的温床。尤其是房产中介行业成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从业人员或利用职务便利,或出于业务需要,泄露、出卖、交换大量住宅小区的业主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业主权益。

针对该房产中介公司在此案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鼓楼法院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合作公司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加强法律宣传,避免类似事情再度发生。通过本案的判决和司法建议的发出,旨在严惩此类犯罪,强化事先预防,为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筑起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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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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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李丽媛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收集必须合法、正当、必要、规范,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在网络时代,每位公民都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类、个人住址类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南京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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