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29日消息(记者 姚皓 通讯员 吴兰枝)日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至2025年,将对生产环节在海南省内实施的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试点示范项目、推广应用项目、产扩能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奖补支持。 什么是“首台套”? 对于“首台套”的定义,《细则》明确为海南自贸港发展急需的,经海南省研发制造企业研制并试用达到设计要求的单机装备、成套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等创新产品。产品在技术路线、结构设计、制造工艺、标准参数等方面有创新,并在产品功能和性能上实现突破。 《细则》提出,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资金支持产业领域包括满足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所需的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支持产业范围包括高端医疗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海洋装备、船舶游艇装备、人工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车联网设备、电气机械装备、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智能农机专用设备等。 奖励方式及标准是什么? 对于首台套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具有行业引领和技术创新的首台套装备研发制造及产业化应用项目立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首台套推广应用项目,企业可申请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奖补。其一为采取销售奖励的方式,首台套装备实现销售后给予奖励。按照合同金额的3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二为采取保费补贴的方式,研发制造企业投保的首台套保险,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不重复享受。 对于首台套量产扩能项目,对量产扩能阶段的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使用的银行贷款,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使用的银行贷款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补贴。 此外,为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充分运用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支持海南装备产品打响品牌,设立自贸港政策叠加奖励,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之一获得奖励: (1)研发制造企业为生产制造首台套装备产品,进口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原辅料正面清单中的原辅料进行首台套生产制造的,在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按照向海关申报“零关税”原辅料金额的1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研发制造企业为生产制造首台套装备产品,进口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设备进行首台套生产制造的,在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按照向海关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金额的1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研发制造企业享受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税收政策,产品经“二线”进入内陆销售的给予专门奖励。按照向海关申报进口金额的1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企业和项目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备组织首台套装备研发、生产制造能力,生产制造环节在海南省内实施。产品研发可自主承担,也可委托或联合国内外企业、研究机构等组成联合体承担; (二)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无欠税证明; (三)项目承担主体(含联合体)经过技术创新,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 (五)获得两名及以上非本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函; (六)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企业和项目如何获得奖励? 申报。海南省工信厅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通过海南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推荐。各市县工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的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至省工信厅。 评审及公示。省工信厅根据本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对申报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对于首台套试点示范项目,省工信厅、项目所在市县工信部门与项目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研发制造及应用内容、验收考核指标、资金支持额度及方式等内容。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向省工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厅按照本细则及项目协议内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验收不通过的,不予兑现奖励。 (二)对于首台套推广应用项目和首台套自贸港政策叠加奖励,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对于首台套量产扩能项目,省工信厅、项目所在市县工信部门与项目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贷款贴息比例等内容。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向省工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厅按照本细则及项目协议内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验收不通过的,不予兑现奖励。 各市县工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做好本地区项目日常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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