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狗赔款,天经地义?”沈阳男子下夜班回家,遇狗扑咬,挥刀杀狗,住院治疗1.8万元。狗主人起诉,索赔8万元,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夜间零点,王开回家开门。一只狗突然从黑暗中扑上来,抓伤他的右手掌。 王开脚踹恶狗,进屋找出一把短刀,一番搏斗后砍倒恶狗,并报警。 王开全身被狗抓伤多处,右手掌骨骨折,住院治疗花费1.8万元,找狗主人汪勇索赔。 汪勇拒绝赔偿,“谁看见我的狗伤人了?再说,狗的抓伤怎么可能造成掌骨粉碎性骨折!” 汪勇不仅不赔偿,反向对方索赔各项损失8万余元。他称自家的狗是拉布拉多犬,买来时就花了3.8万元。 王开把汪勇告上了法庭,汪勇提出了反诉。 2.双方的分歧在于,两边都有损失,各自的责任如何分担? 汪勇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出门给狗佩戴束犬链、犬牌,依照《民法典》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汪勇提出质疑,拉布拉多犬是公认的性情温顺的犬种,如果没有受到威胁或者挑逗,并不会主动攻击人类。 因此,有理由怀疑在案发时,王开有不恰当的行为,激怒了拉布拉多犬,导致受伤的结果。 同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汪勇的质疑有没有道理呢?大家注意,上述条款中有“能够证明”的字眼。也就是说,狗主人想减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王开有激怒犬只的行为。 案发当时,汪勇赶到王开家中,只看到自家的狗躺在地上奄奄一息,血流一摊。现场没有监控视频,只有王开的母亲这唯一的证人。 所以,汪勇无法证明王开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王开有受伤治疗记录、报警记录和其母亲的证言,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以判推定王某的伤是由汪勇的狗造成的。 3.在律师的指点下,汪勇改变了辩护策略。他承认自家的狗咬人在先,但王开持刀杀狗,属于紧急避险过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属于阻却违法的法定事由。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险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对无法避免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是,如何判断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 王开自述,被狗攻击受伤后,他躲入家中。为避免更大的伤害,他只得持刀搏斗,杀狗避险,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而汪勇认为,王开进入屋内,有足够的时间关闭房门,切断危险来源。但出于报复心理,对方找出菜刀,杀狗泄愤,并非为了避险。 法院采纳了汪勇的辩护理由,判定王开紧急避险过当,应承担部分的责任,赔偿1.6万余元。 同时也认定,汪勇作为犬只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开医疗费1.8万余元。 您觉得,王开该赔这笔钱吗?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315全民行动# ———————————————————— 关注@阿芃读世界 ,一起把这世间百态,当戏看,当书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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