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单生效后可在网上查阅,等于保险人已针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吗? 厦门中院裁判认为,人保厦门市分公司主张案涉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处理,仅能证明人保厦门市分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林秀华投保过程系采取网络方式,由人保厦门市分公司营销业务员庄恩聪电话询问林秀华后代为在电脑上操作,且保单是在事故发生后打印、交付,并未针对免责条款向林秀华进行明确说明。 人保厦门市分公司称电子保单生效后即可在网上查阅,应视为林秀华已收到保单,但收到保单不等于保险人已针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人保厦门市分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在林秀华投保时已尽到口头或书面的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人保厦门市分公司主张其对免责条款只需尽到提示而不需明确说明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案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闽02民终56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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