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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高中生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都市现场 2022-06-09 发布于江西

不少家长都给孩子买过保险,但是,家长知道购买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吗?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没有主动告知客户这一点。日前,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保险理赔案进行了判决。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丁晒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万某、涂某人民币六万元。

原告万某、涂某,是鹰潭余江某中学高二学生小亮(化名)的父母。去年8月的一天,小亮骑电动车与小汽车发生碰撞不幸身亡。在痛失儿子后,父母想起孩子上学期间曾买过意外伤害险。

小亮母亲 涂女士 :孩子问我100块钱的保险,这个钱交吗?我说,普通人难免有个寒热生病的,这样可以去学校报销费用。

然而,当他们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丁晒样: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就是这个受害人 就是原告的儿子,他属于无证驾驶无牌的摩托车,他这个摩托车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电瓶车。

由于小亮事发时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无牌机动车,而还未成年的小亮自然也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小亮属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可以不赔。那么,对于这样的免责条款,投保人也就是小亮的父母清楚吗?

小亮(化名)母亲 涂女士:老师没有说,我不知道有什么保单。如果有保单或者字条孩子都会拿回来,我孩子又不是不懂事,有的话,他会拿回来的。

记者:这个保单,你们是给到学校还是给到家长手上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鄢先生:这是我们公司内部的操作,具体给谁了,我哪里清楚啊。

法院庭审后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被告并未将保单交给投保人,更没有向每位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对该免责条款向原告做出过明确说明。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丁晒样: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免责条款应该做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做出说明的话,那么,他这个保单里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履行保险赔偿义务,赔偿原告儿子小亮意外身故赔偿金6万元。为减少这一保险理赔纠纷事件的发生,下一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还将向当地银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行为。


来源 | 都市现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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