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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孤舟独钓88 2022-04-30 发布于浙江
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挂靠)施工,且发包人明知并认可该等事实,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原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原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4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仅就法律适用,哪个法院是对的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2017)黑民初208号民事判决认为:汇博公司明知李永虎以安装工程公司名义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并借用盛谐公司资质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明知并认可李永虎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故汇博公司与李永虎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李永虎请求汇博公司给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永虎系借用盛谐公司资质,该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权利主体,亦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且李永虎曾于庭审中表示放弃对盛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李永虎请求盛谐公司给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20)最高法民终1321号判决认为:关于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涉案工程款问题。本案中,李永虎以盛谐公司的名义与汇博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有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李永虎有权请求汇博公司支付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盛谐公司对此不仅不持异议,而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应向李永虎支付工程价款,在一审判决未判令盛谐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诉的利益,本院予以驳回。

(2020)最高法民终1321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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