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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控期间政府的物资提供是法定义务!

 摩羯天尘 2022-04-30 发布于上海
宅家学法律:原来封控期间政府的物资提供,不是恩赐而是法定义务!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要明确:一、疫情封城发生活物资,也就是提供生活保障,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市民得到生活保障,是法定权利。所以发生活物资,既不是恩赐,也不是按级别享受的福利。估计不少干部没搞清楚,所以有的领导集中居住的街道居委就发的多,而有的街道,甚至外来务工人员就发的少,甚至开始根本没有,说重了这是“违法”行为;二、既然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我们可以确信这是政府的财政支出。既然是财政支出,那就是公款,实质是纳税人的钱,那支出的标准就应当全市统一,而且明明白白对外公布,以便疫情过后审计,并在下一次人代会上向市民报告。现在有没有标准(市政府辟谣说没有每天每户60元的标准,但总有一个标准吧,不能连标准也没有)?标准到底是谁制定的?是国家还是上海市,还是各区自己制定的?是哪一级财政出的钱,标准到底是多少?政府都没有说。所以这是漏洞百出的“辟谣”。生活物资是谁负责购买分配的,是各区商委,还是各街道按照标准自行采购的?没有看到公开的信息。为什么不同街道、小区差别这么大?有市民向街道投诉,街道推给区商委,商委推给街道,究竟责任在谁?街道有没有认识到一周不给居民发生活物资涉嫌“违法”?发物资的监督机制在哪里?有的小区超标准发物资的钱是哪里来的?没发到物资的小区应该得到的物资又去哪里了?必须给市民一个交代。也许将来还会有疫情,甚至有战情,必须通过这次封城的种种教训立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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