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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修改为3万元

 黎智鹏律师 2022-05-01 发布于广东

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修改为3万元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部分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其中,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此前,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是6万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该文件在2016年开始适用,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是3万元、20万元。

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刑是5年有期徒刑以下或拘役,“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是5年有期徒刑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时间之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及法定刑修改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这三个不同的数额标准,有的法院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适当从轻。比如,数额达到21万,没有其他减轻情节,按理要判5年,但适用“新法”,可以判3年。

不过,刑法修正案把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15年修改为无期徒刑,其实是加大了该罪名的处罚力度。比如职务侵占一个亿,以前最多判15年,现在可以判无期徒刑。这一次最高检、公安部公布的追诉标准为3万元,即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是3万元,明显降低了以前的6万元标准,与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是一样的。

在此有两个问题。一是笔者注意到,这种追诉标准的文件更多是对其他司法解释已经制定的入罪标准进行总结,最高检、公安部的这个文件能不能直接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呢?毕竟,最高法、最高检的贪污受贿司法解释还在生效,3万元的标准与6万元的标准将会产生矛盾。而且,公安部并不是司法解释的制定主体,无权制定入罪标准。当然,也可能是最高检可能与最高法存在内部沟通,只不过最高检先把标准公示了。

二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不是要对应贪污罪、受贿罪的标准了?后者的标准分别是3万、20万、300万。从其他规定思路来看,答案是肯定的。比如第10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是3万元。而此前最高法、最高检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是贪污受贿罪追诉标准的2倍,即6万元。第11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而此前最高法、最高检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也是贪污受贿罪追诉标准的2倍,即6万元。

笔者的观点是,不能简单的对标。职务侵占罪危害了本单位财物,贪污罪、受贿罪除了涉及财物、利益外,更重要的是危害公共职务的廉洁性,影响更恶劣,从贪污、受贿存在死刑也可以看出这一点。这两类罪名在性质上还是有区别的,我们所称的职务侵占罪一般与公权力有关,而把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成为经济犯罪。当然有人会说,贪污受贿罪可判死刑,职务侵占罪最高只是无期徒刑,按照尽可能高的数额标准,职务侵占罪会轻于贪污受贿罪,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要体现这一原则,那就不应仅体现在尽可能高的数额标准及最高刑期上,还应体现在入罪标准以及每一次的加重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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