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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复产复建须过“五关”

 高如峰 2022-05-02 发布于山西

      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云南省能源局联合发文,强调复产复建煤矿须过“五关”:

      一是制定措施关。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责任到位;以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提升运输、巷道维修等为重点,制定复产复建安全技术措施,严防“盲区漏洞”。

      二是培训人员关。分类组织不同岗位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学习掌握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并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杜绝未经培训上岗作业。

      三是检查验收关。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做到合格一处、验收一处、审批一处、恢复一处。对建设项目手续不完备、管理机构不健全、“三大系统”不正常、重大隐患未销号、未进行安全承诺等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四是现场管理关。严格矿领导带班作业,紧盯瓦斯、水害等重大安全隐患和巷道维修等采掘工作面,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监管员驻矿值守制度,强化全时段管控,严防“漏管失控”。

      五是备案抽查关。属地煤矿监管部门定期将复产复建矿井名单报上级煤矿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监察机构对复产复建煤矿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对擅自复产复建、验收把关不严的煤矿从严从重查处,并提出追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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