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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票上的千年千人(79)马丁·布塞尔(1491—1551)法国宗教改革家

 金色年华554 2022-05-03 发布于江西

要了解当代,我们必须沿着历史上的三条路线去追溯:哲学、科学和宗教。

马丁·布塞尔(1491—1551)法国宗教改革家

布塞尔在多明我会神学院学习时,深受伊拉斯谟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1510年到德国海德堡为教士,受到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启发。

布氏带有明显的自由主义倾向,敢于大胆发挥自己的独立见解,并积极投身于宗教改革的洪流之中。

1522年,布氏实施其改革信念,与一女子结婚,成为首批教士娶妻者之一,随即被教会开除。

次年开始在斯特拉斯堡传教,成为福音教派的著名教士,他热烈参与神学辩证和调停工作,为许多改革教会起草宪章。

布氏以胸襟宽大著称,为人谦和且厌恶分裂,认为改革在于和谐,不能流血革命。

他说:教权已经成为高度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没有人才,没有人格,更没有人权。有的只是顺从,社会失去活力,表面看似稳定,一旦有个风吹草动,极易造成动乱。教廷应该顺应民意,实行宗教改革,而不是武力镇压。

在各处因宗教改革造成暴乱残杀时,他都高举彼此忍耐旗帜,高呼教会应远避致死规条,体谅弱势群族,凡残忍行动都应唾弃。

布氏坚持路德的“因信称义”观点,但强调和解合一,有时会因为力求和气而优柔寡断,因而被路德认为立场不坚定。

加尔文曾在布塞尔门下避难,并承认这段时光是极甘美的经历,受教很多。因而布塞尔有“加尔文主义之父”的誉称。

布氏的开明还表现在他肯领教于异己,善于听取各方意见,并勇于改进自己的理念,这些都是他独特的领袖才华的表现。

布氏主张“唯独圣经”,宗教改革使圣经被高举,不单成为道德的基础,更成为法律的基础。

晚年布塞尔到剑桥大学任教,他告诉学生:政治权力应该操纵在法治的政府手中,而不是由人专横独断,因为法律的最后权威是圣经,而不是人。

他也许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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