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80篇文字 股权转让已变更登记,但对方3年没付款,能诉讼解除转让合同吗? 一有一种合同解除的理由,在法律上,叫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但是,什么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是一件具体而有些复杂的事情。 之前,就写过股权转让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的认定规则。但是,之前谈的案例,是股权受让方(买方)想要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受让方(买方)想要解除股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变更,受让方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是却一直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于是,受让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同时要求出让方退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的具体标准有: 1、看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是否变更登记了? 这个“股东名册”,除了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外,一般的公司很少建立。 不过,假如公司内部有这个“股东名册”,并且已经将股权受让方登记上去了,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可以认定受让方的主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因为,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公司内部登记的外部公示而已。 2、假如公司内部没有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并没有记载股权变更的情况,那么,要看受让方是否已经行使了股东的权利、享受了股东的权益。 一般来说,受让方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以股东的名义参加了股东会。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者,已经从公司分配到了分红,那么,对于受让方来说,法院可以认定其合同目的基本已经实现。 今天来说说“股权出让方”,也就是“卖方”,在受让方一直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能不能以“合同无法实现”为理由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呢? 从出让方的角度来看,主要的合同目的显然是取得股权转让款。转让款拿不到,是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但是,是否能够因此解除合同呢? 先来说说这个案子:3年多没拿到股权转让款,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结果法院驳回、不支持。 法院为什么驳回呢?股权出让方应当如何操作才妥当呢? 二甲公司登记设立后,经多次股权转让,股东也发生了多次变化。 2017年9月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张某将其在甲公司的30%股权计3000万元以2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 同日,公司其他股东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 根据上述股权转让,2017年9月8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甲公司股东变更为A公司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甲公司股权70%、30%。至此,张某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的主要义务,A公司也已经实现了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目的。 但是,随后,A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 2020年6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与A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的观点和一审法院相同,但是,具体分析有所不同:
三个人理解,上面这个案件中,有2个事实情况,其实引起了法院的重视。
四假设,确实没有什么特别的情况,也不存在0元转让的事实,那么,作为股权出让方,原告应当怎样操作,才是比较妥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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