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4月24日修改,本文部分笔记形成时间早于修改之日,在进行整理时我尽量将变动之处标出,但如有疏漏,希望大家指正。 1、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损解释》)第23条。 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在侵权案件中主张,合同违约的案件则不行。在实践中一般采取的是伤残等级每级3000-5000元,死亡5万元的幅度。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在实践中有的采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获得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所以在进行诉讼准备时,应查明该法院是否有突破相关司法解释的现象。 2、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为《人损解释》第10条。 一般是每天100元,另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挂床”现象(人有时去医院治疗,多数情况在家,医院保留床位),法院也会支持赔。但也可以提出医疗合理性鉴定,要求鉴定医疗终结期,防止过度拉长医疗期获得不当赔偿。 3、交通费,依据为《人损解释》第9条。 在实践中,去做伤残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也赔。同时也要注意必要性,比如对于陪护人员的飞机票可能会被认为不具备必要性而按照普铁或者大巴车的车票标准去认定。对于没有票据提供,法院也可能直接按照三五百认定一个数。 4、住宿费,依据为《人损解释》第10条。家属处理死者事务产生的住宿费也可以由此主张。 5、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为《人损解释》第13条。如果金额不大可以依据医嘱,金额过大一般需要进行鉴定,其费用还包括周期性更换器具的安装费。 6、个人财产损失,依据为《民法典》第1182条。在实践中出现相关财产损失,比如手机手表这种贵重物品,可以让交警写在认定书里,之后再行主张。对于电动车、自行车则可以凭票据主张。对于衣物损失,法院一般是酌定100-200元。 7、车损费,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在实践中也不是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但是若这样做后续找保险公司理赔有的会遇到麻烦,有的情况保险公司也认。同时对于先找保险公司开具定损单,然后自己维修的,在诉讼中法院也是会支持定损单的价格。 对于车损费有争议的,一般是两种鉴定,一个是维修费的鉴定,另一个是维修事项是否合理的鉴定。实践中前者鉴定较多。 8、车载物品损失费,依据上同。有争议也是申请评估机构评估。 9、车辆施救费,依据是《保险法》第57条。由保险人承担,金额不计算在保额内,但是不能超过保额。 10、车辆重置费,依据同第7条,车辆重置费=购置价-每年的折损-车辆报废后的残值 11、停运损失,依据上同。需要车辆办理有营运许可证,虽然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6条和24条,保险机构认为这是间接损失且应免赔,但是在实践中,法院会看保险机构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同时,即使履行了告知义务,有的法院依然会让保险机构进行赔偿。因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内部文件,并无相关效力。 12、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依据上同,保险公司也会认为这是间接损失,一般不予理赔。但是法院对于合理费用一般也会支持。 13、车辆贬值损失,一般需要是1年内的新车,而且需要大修,通过鉴定予以确定金额。 14、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符合民法典关于遗产的规定),故死者对死亡赔偿金也无权提前分配,也不能清偿死者债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死者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具有原告资格,同时死者的8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要求自行管理死亡赔偿金份额(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可以进行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15、好意同乘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依据为民法典第1217条,减轻幅度一般为10%-45%。但好意同乘不免除保险责任。 16、民法典第1191条和1192条中,交通责任认定书中的全责和主责可以视为该条文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17、保险公司多数由市公司应诉,交强险保单可以向交警队申请调取 商业险保单只能向所有人索要,或者根据投保人的信息或者车辆信息进行电话查询。 18、交通事故中涉及的鉴定:伤残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三期鉴定(依据:GA/T1193-2014)、医疗终结期鉴定 、后续治疗费鉴定、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度鉴定、机动车损失评估、停运机动车利润评估。 19、申请鉴定需要的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例、诊断证明 伤者诊断的x光片/ct、身份证、鉴定费(有的需要现金)。 20、精神能力伤残鉴定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一般是头部受伤。有的地方精神能力鉴定机构又是治疗机构,若患者在这家医院治疗,需要回避。有的法院需要先进行外伤鉴定后,才进行精神能力鉴定。精神能力鉴定一般比外伤鉴定等级要高,若能进行精神能力鉴定尽量进行精神能力鉴定。 21、鉴定费最终由侵权责任人承担(根据侵权比例),但若结论不支持诉求,则需鉴定人自己承担。(交强险、商业险一般不赔鉴定费)若鉴定结论是在体内固定物取出再行鉴定,一般是去原鉴定机构无需再缴纳鉴定费。鉴定费不服是可以上诉的。 但是实际情况是法官的关于鉴定费由谁承担的自由度很大,各种情况都会出现。 下面是之前做的笔记进行的汇总: 《法律笔记(五十七)》#302: 1、误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损解释》)第7条对误工期予以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各地的适用不同。 此外,保险机构会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认定误工期,对于伤情不严重的情况,可以请求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休息期,当作误工期证明,但一般不超过2周。否则一方面医院不会给出,另一方面时间过长,诉讼认可度低。 2、二次手术费误工费,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后,二次手术后的误工费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但是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在第一次诉讼申请鉴定时,申请鉴定二次手术后的误工期,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3、有固定收入主张误工费,一般很难按照《人损解释》第7条中规定提供三年收入详细流水。在实践中采取的证据形式有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流水(一般为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后半年)、纳税证明。 纳税证明一般用在个体工商户证明收入的案件中,因为个体工商户常常经营流水和工资流水混同。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实践中一般按照行业标准计算。 此外有的人会混淆工伤规定中的不能超过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误工费中,无此规定。 4、大学生一般难以主张误工费,但是其可以签订的第三方协议的证据来主张误工费,一般会获得支持。同时对于退休的老人,若有相关证据证明事故给其造成误工损失,一般也会获得支持。 对于家庭主妇的误工费,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关行业,法院一般也会支持其误工费。 而对于公司高管的年终奖损失能否计算至误工费中,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因为年终奖由多种因素组成。但是在实践中,若公司为国企或事业单位,其单位出具证明被侵权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绩效、年终奖损失,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有的人做了多份工作,比如劳动➕劳务,或者多份劳务。能否主张多份工作的误工损失?一般保险不会认,但是在诉讼中,有证据证明的话,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5、对于护理费,分为家属护理和护工护理,家属护理的护理费标准计算以家属的误工费标准。对于护工护理,需要提交护工费发票、护理合同、护工证来证明护理事实,若证据不完整,一般会以护理的行业标准估算护理费。 在护理中,一级护理需要24小时护理,这种情况1天需要两人护理。二级护理则以1天1人计算。 6、对于护理依赖的护理期,各地执行尺度不同,有的地方以五年为标准,五年后再行主张。而有的地方则由法官评定,虽然不会直接认定为20年(《人损解释》第8条),但是18年的案例还是存在。 7、对于营养费,有的法院以营养期鉴定为准,有的法院则估算个数额。 8、残疾赔偿金主要分三个板块:时间、地域、户籍,现在户籍问题已经城乡统一了。时间是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一年度指第一次庭审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而地域是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操作受诉法院所在地而使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发生很大的变化。 依据:《人损解释》 9、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依据《人损解释》第12条计算,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以定残日确定,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考虑维护被侵权人的目的,会以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年龄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明确取消城乡标准,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已经以内部文件的形式统一了标准。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待遇。丧失劳动能力实践中一般指年满60周岁的老人。夫妻间也可以适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民法典规定夫妻间有抚养义务。(新司法解释已经取消城乡差异标准了) 11、总结:丧葬费、误工费➡️职工平均工资;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居民消费支出。 《法律笔记(五十四)》#296: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医疗费进行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费还包括挂号费、门诊费、住院费、药品费、康复费、救护车费等。 2.若认为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有一部分是事故发生前产生的,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和损害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但是在实践中,若参与度达到50%以上,医疗费有被法院全额支持的可能。 3.关于医保外用药,若存在合理性,法院一般会全额支持。医保外用药主要分三个部分:进口的耗材,比如钢针、钢板;附加服务,比如空调费、单间费;以及医院外购买的药品。对于这三部分,保险通常只认可一部分或全部不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都赔的依据为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则。 4.保险公司和道路救助基金可以垫付一部分医疗费。 5.对于康复费的证明,在实践中医院一般不会出具转院到康复医院的证明,一般我们需以治疗医院的出院证明和康复医院的入院证明来证明康复费。同时康复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也能得到补偿。 6.二次手术费一般需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在实践中也可以估算一个数额,但通行做法是申请鉴定后续治疗费用的二次手术费。有的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有的法院则严格执行侵权责任在实际发生后赔偿则不予认可。此外若最后二次手术的花费多于鉴定中记载的费用,一般不能再次主张,因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法院支持差额部分的情况。 7.在交通事故中,一般鉴定误工期。在工伤事故中,则鉴定医疗终结期。但在实践中,存在这两个概念混淆使用的情况。在医疗终结期内的医疗费是合理的。 8.关于交通事故中的相关费用能否用社保报销。一般来说,保险理赔是看责任认定书,社保报销是看病历以及医疗费发票,而在诉讼中,有的法官会收医疗费发票原价以防止二次报销,而有的法官则不收。所以会存在实践中二次报销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行为是骗保行为,在实践中不可取。 《法律笔记(五十二)》#292: 1.在商业险中,车损险车险改革后,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 依据: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2.车上人员险,俗称座位险,分为驾驶人员险和乘客险。一般为出租车、网约车、大货车投保。 3.附加险有多个险种,比如法定节假日险,医保外医保费用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险等。上述险种并不是都有必要购买,比如医保外医保费用,在诉讼中法院在交强险范围一般会予以支持。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属于交强险范围。还有发动机损失险也在车损险的范围内。 同时附加险还有绝对免赔率条款,选择免赔率越高,购买该险种时价格也会越便宜。 4.关于商业险车险的免赔条款可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免赔条款一定有效。 在实践中,另一方可依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此外现在手机app上投保时的确认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为尽到提示义务,一般不可以上述条款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5.交强险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来说十级伤残是5000,死亡是5万,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加5000. 部分地区法院上述标准参考:全国各地法院交通事故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汇编(2021版最新汇总)建议收藏! 6.对于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 可以,依据为:保监会对江苏省徐州市原九里区人民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2008]345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故本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机动车统筹在实践中充当车险的情况,要注意各地关于管辖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将机动车统筹制度下的汽车服务公司理解为保险公司进行管辖,而有的则以合同纠纷要求另案处理。 《法律笔记(四十六)》#247:
《法律笔记(四十五)》#2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