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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是借用资质施工的,该实际施工人有权

 祺翊馆 2022-05-06 发布于河南
最高法院: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是借用资质施工的,该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直接向其支付工程价款。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528号裁定认为:

重庆六建在案涉工程中标前已经和许道军签订《项目施工管理目标考核风险责任书》,对案涉工程施工相关情况进行了约定,且重庆六建和嘉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许道军实际履行了重庆六建和嘉铭公司的合同内容。

在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均是嘉铭公司和重庆六建签订的情况下,应认定许道军和嘉铭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嘉铭公司合同相对方应为重庆六建。但2016年3月22日同意抵扣河沙工程款的《定金》单据、8份房屋抵扣工程款协议等证据表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许道军存在越过重庆六建,直接以自身名义和发包人嘉铭公司进行对接的情况,结合案涉项目系由许道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进行项目成本管理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许道军作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且嘉铭公司应当知道许道军为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对于该规定能否直接适用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本案嘉铭公司应当知道许道军为实际施工人且案涉工程已经实际竣工验收,二审法院认为许道军有权要求嘉铭公司在欠付重庆六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普法行动#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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