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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开具租赁费发票的会计处理

 刘刘4615 2022-05-06 发布于辽宁省

 纳税义务开票当天发生,会计收入需要分期确认收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45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举例

     甲公司有一处闲置房产对外出租,根据租赁协议,甲公司2021年1月1日向承租方开具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三年租赁费发票,金额72万元,税额3.6万元(符合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甲公司向承租方开具的租赁费发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此次处理不考虑融资费用)

1、企业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75.6万
   贷:合同负债 72 (小企业用预售账款代替)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3.6

 2、每月确认收入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甲公司2021年1月应确认租赁收入=72/3/12=2万元。

   借:合同负债 2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3、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直接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确认收入,不比调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见,作为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这一原则,出租方在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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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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