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以来,围绕应收票据与应收款项融资之间的话题争论就没停止过,甚至在实务处理中,也存在很多不同的做法。 针对此问题,小编根据实务普遍做法,并结合陈版主观点,用阐述原理的方式,为大家详细区分两者不同,相信记住原理,印象就深刻了。 谈及此话题之前,关于票据有几个基础概念,比如说,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出票日,到期日,到期承兑,贴现/背书,已贴现或背书但未到期的票据,这是基础知识,在这不做解释。 先说实务普遍正确做法: 针对商业承兑汇票(在手及虽背书/贴现但未到期)计入应收票据。 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应按出票人类别、信用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按组合确认其管理模式,在各组合中,看企业管理的业务模式是收取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还是出售。 如果仅为收取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指到期承兑),则作为'应收票据'核算。 如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则为应收款项融资。 解析: 这里的出售不但指方式是背书或贴现,还要满足背书、贴现时要能终止确认。 很多人到这就有点蒙了,或者有疑问,难道背书\贴现不代表终止确认吗,是的,所以我们一般应将票据分为3类进行管理,即商业承兑汇票,信用级别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级别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一般参考科创板15家)。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级别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即使企业对其进行背书/贴现,但因为信用级别较低,并没有转移相关风险,所以不能出表,那么就不能进行终止确认,所以其管理模式只能为到期承兑,即为收取合同现金流,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示应收票据。 而信用级别高的银行,对其背书/贴现行为认为风险已经转移,即贴现/背书行为代表出售,能够终止确认,所以对信用级别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既贴现背书,还持有到期进行承兑,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为应收款项融资,一般企业在管理时,也基本上会存在这两种行为。如果持有目的只有背书贴现呢,那就应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是很陌生)。如果持有目的仅到期进行承兑呢?,其实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因为企业一般恨不得早点进行背书转让。但理论上是会存在这种情况的,如果存在,理论上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示应收票据。 实务问答 1 “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问题? 问: 这样的考虑基本合理。特别是对科创板IPO企业或上市公司,可列入“应收款项融资”的似乎只有信誉良好的大型国有或股份制银行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了。 2 关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问题 问: 您好陈版主,关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问题请教两个问题 (2)如果把非“9+6”银行承兑汇票继续在应收票据中核算,背书或贴现不终止确认,那么可以基于历史及期后兑付情况及未来信用风险,不对这部分票据计提坏账吗? 答: 1、其他板块虽然暂时没有像科创板的“6+9”这样明确的范围指引,但也需要谨慎评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对信誉不确定性较大的中小金融机构承兑的汇票也要谨慎处理。特别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用度不可能高于其所属集团的核心企业的信用度,因此就其信用风险评估而言视同商业承兑汇票。 2、如果把非“9+6”银行承兑汇票继续在应收票据中核算,背书或贴现不终止确认,那就意味着其信用风险并不是“极低”的,此时如果不对其计提坏账准备,则会存在逻辑矛盾。 3 应收票据列示问题 问: 期末应收银行承兑100万(6+9银行,背书或贴现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1、如果准备持有到期,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示应收票据; 答: 一般可以这样理解。 小马总结 1.将票据应分为3类进行管理,商业承兑汇票,信用级别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信用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 2.对于商业承兑汇票,信用级别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即使背书/贴现也不认为是终止确认,应计入应收票据。 3.对于信用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看其持有目的: 1) 如果仅准备持有到期进行承兑,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示应收票据。 2) 如果仅准备背书或贴现,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3)如果既持有到期还背书/贴现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计入应收款项融资。 4.对于在应收票据中核算的票据(商业及银行),一般也认为应该计提相关坏账。 5.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高低的划分,建议参考科创板15家银行及企业持有主要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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