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去年买了一家科技公司的王总的股权(王总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去年在办理股权转让的时候由于转让价格偏低,被税务局核定了一个新的价格500万元,最终按照溢价400万元缴纳了20%的个税80万元。
请问:
王总、我、以及公司,到底谁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不是公司是股权转让个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复:
公司不是股权转让个税的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方王总,为个税的纳税人,股权受让方,我,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若是股权受让方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不需要补缴,但是需要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罚款。
股权所在的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义务。股权所在的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1 年 11 月 12366 热点问答—— 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第 3 问“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何规定的?”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参考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