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代征税费 (一)税款
说明: 1.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我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不含税的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不含税成交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4)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2.增值税(登记中心仅代征存量房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其他由纳税人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手续) (1)自2020年7月15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或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2)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3)根据《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由纳税人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其它均由登记中心直接代征。) (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 (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6.契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经济适用房的契税征收,按照深地税函〔2012〕191号文执行。 (3)其他情况适用税率为3%。 7.土地增值税 (1)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以下情形由登记中心代征: ①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 ②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只扣除房产原值的“核实征收方式”; ③企业之间直接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房产按原购买价扣除的(扣除项目详见本说明第4项)。 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纳税人需在登记中心提交产权登记申请并缴纳其他税费后,再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后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的后续事宜。 (3)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4)企业之间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①纳税人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扣除项目包括: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 ②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不动产证登记价格或在国土产权管理部门查询的原购买价格(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 8.其他说明 上述“普通住房”的执行标准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9.各项税款计征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金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8号令),国有土地收益金由登记中心代征,向权利人按房改购买价1%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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