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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法评丨二十六年磨一剑,踏浪前行风正劲——《职业教育法》正式稿解读

 白桦树2008 2022-05-09 发布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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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列明职业教育要有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极力推动校企合作高质量发展

二、鼓励企业参与教材研发,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发展

三、加快紧缺及新兴专业人才培养,指明校企合作发展方向

四、多方位保障学生权益,推动校企合作有序发展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下称“新《职业教育法》”),至此新《职业教育法》在经过2021年6月第一次修订草案审议及2021年12月第二次修订草案(下称“《修订二稿》”)审议后,最终完成了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新《职业教育法》将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相较于《修订二稿》,新《职业教育法》内容改动不多1,但改动部分可谓字字珠玑,尤其是对校企合作内容着墨颇多。我们曾在《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从<职业教育法>的二次修订稿看校企合作》 一文中重点分析了随着职业教育法的修改,国家鼓励发展职业教育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出台落地,校企合作也将步入发展的全新阶段。本文将着重分析新《职业教育法》在《修订二稿》基础上的改动亮点,管中窥豹,藉以了解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出了哪些新的鼓励和支持举措。

首次列明职业教育要有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

极力推动校企合作高质量发展

一直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存在社会认识偏差、社会理解认识不足的问题,大众对于职业学校的认可度、接受度不高。但同时,市场却亟需“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2021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早已明确,到2025年中国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得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大力鼓励和发展本科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是历史必然的选择。

相较于《修订二稿》,新《职业教育法》首次增加了对职业本科及其以上层次院校建设的鼓励性表述。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中明确加入了有关“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表述,特别肯定了职业本科教育在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也为研究生及以上层次的职业教育开拓了空间。另外,新《职业教育法》也在第十九条加入了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增加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第五十一条增加“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的内容。本次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为优质高等职业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院校的开设及运营提供法律依据。

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国家对于职业教育办学层次提升将有助于为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培养更多高质量人才,从而推动校企合作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鼓励企业参与教材研发,

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发展

当前,校企合作课程教材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大多沿用高等教育知识体系,倾向于关注理论知识的体系化而忽视了职业教育对实操性的需求;部分教材的修订及更换周期较长,无法及时吸收行业新技术、新动态、新知识等。

有鉴于此,针对上述问题,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特别增加“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的规定。一方面,该项规定既有利于将目前企业的实用知识编入教材,为学生今后就业及适应岗位打下扎实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又有助于实现教材动态更新,保证教材的时效性、针对性,让校企合作更为紧密,更具有现实意义。

加快紧缺及新兴专业人才培养,

指明校企合作发展方向

职业教育的特性决定其必须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一方面,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在《修订二稿》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再次与新《职业教育法》的第一条“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方向相呼应。另一方面,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一条中也增加了“ 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等很接地气的内容。

我们对于国家在职业教育的基本法中明确规定鼓励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的技术人才较为意外。因为有关托育、护理、康养、家政人才培养的技术门槛并不高,与国家鼓励发展的“双高计划”专业似乎并不匹配,我们猜想,可能正是因为上述技术人才在目前确实属于市场紧缺的技术型人才,因此新《职业教育法》才对此作出特别强调。但这些专业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是否一直属于应该长期鼓励发展的稀缺专业目前还很难判断,有待观察,因此我们对新《职业教育法》增加该等表述是否合适持保留意见。

多方位保障学生权益,

推动校企合作有序发展

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下,学徒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成为普遍现象,学徒与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学徒劳动福利缺失、学徒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不明等问题需要法律予以回应。

相较于《修订二稿》,新《职业教育法》在第三十条额外加入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第四十九条特别强调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徒培养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将企业、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范和约束三方行为,达到避免学生权益遭受侵害、规避学校和企业遭遇法律风险,也避免发生问题后无法明晰责任主体。有关学徒培养协议签订的实操问题我们将后续推出相关文章,敬请期待。

有鼓励,就有惩罚。新《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增加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的规定,一旦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法安排学校实习实训的,除《修订二稿》原提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新《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特别加入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罚金条款。新《职业教育法》加重了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使得这部法律更有牙齿。

结  语

新《职业教育法》回应了职业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更指明了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方向,为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夯实法治基础。我们相信,在这股职业教育的政策春风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将迈上更高台阶。我们也鼓励各位教育行业投资人、职业教育工作者、高新技术企业把握本次政策红利期,为中国职业教育发展贡献力量。踏浪前行风正劲,不负韶华争朝夕。

附:《修订二稿》与新《职业教育法》全文对比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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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便于各位理解新《职业教育法》与《修订二稿》的区别,我们特别附上两者对比稿,具体如附。特别感谢实习生王展鹏对此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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