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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长沙说说·第24期 | 民法典怎样影响每个人的一生?

 建纬长沙律所 2022-05-10 发布于湖南省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总汇,被誉为“半部宪法”“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这部法典为什么对每个人都如此重要?

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均得接受这部法典的约束。大到国家土地制度,小到百姓家庭婚姻,这部法典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的问世,对法治社会建设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

 

10月21日,第24期“建纬长沙说说”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举行。本期说说的主题为“我和民法典”。建设工程业务部奉满霞与李国磊分别为大家带来了主题为《<民法典>生效后,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我”和<民法典>的一生的分享。在“直面合伙人”环节,合伙人 不动产金融、投融资业务部部长唐砬结合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分享了自己对于民法典的所思所感。


《民法典》生效后,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大家中午好。我是奉满霞律师,今天我要讲的是:《民法典》生效后,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目的是为了赚钱,所以在经营过程中,都会极力避免亏损。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尤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往往是一件普遍存在的会给公司造成亏损的事情,我遇到过不少这类案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往往会给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公司或者给自己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越权提供担保。这些自然人或者公司往往都有一个共性,就是不具备实力,也不具备还款能力。公司一旦承担了担保责任,基本不可能从债务人,也就是被担保人那里成功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能力进行赔偿。

所以,规避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风险,对每个公司都显得非常重要。

但是,关于公司如何规避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风险,我们要明白了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之后,才有基础来进一步探讨如何规避风险。

所以,我们今天先来探讨《民法典》生效后,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将来有时间,我们再进一步探讨公司如何规避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关联担保,指的是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非关联担保,指的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两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认定规则,是有所不同的。今天我们只探讨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探讨效力认定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弄清楚什么是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

什么是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一个有效的非关联担保,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依照公司章程,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二个是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综上,若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进行内部决议或者是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则构成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

那么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是进行了较大发展的。在《民法典》生效前, 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以《九民纪要》为分界线,存在较大的差别。

《九民纪要》发布前,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是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的。大致有四种裁判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越权担保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债权人对担保人公司的内部决议无审查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越权担保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债权人应对内部决议进行审查;第三种观点认为越权担保经过公司追认即为有效;第四种观点认为越权担保无效,因为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16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九民纪要》发布后,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九民纪要》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有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即根据订立担保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同时,《九民纪要》第18条,对于债权人善意的认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债权人需要对公司内部决议进行审查,才能认定为善意,而对公司内部决议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太严苛。

以上是《民法典》生效前,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最后,我们来探讨《民法典》生效后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提供了更为系统、逻辑更通畅的认定规则。《民法典》第504条规定,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首先要分析担保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再判断担保的效力。也就是说,《民法典》将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效果归属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分开判断。

若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也就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效果归属公司,此时,如果担保合同有效,则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则由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若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也就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效果不归属于公司,则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公司都不承担责任。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合同有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合同无效,公司也无需承担合同无效责任。这些责任通通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我今天的分享结束了,谢谢大家的耐心聆听。

“我”和《民法典》的一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典”为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可谓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日常生活中,人与人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大家可能不会经常和刑法打交道,但每日都不得不与民法打交道。

下面,开始讲述“我”和民法典的故事。(下文的“我”均为指代)

我叫大强,和民法典出生于同一年,在民法典陪伴下,度过了我的一生。

在我还没有出生的时候,我的爷爷给我定做了一个金锁,价值不菲,可是我只是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可以接受爷爷的赠予吗,赠予的金锁真的属于我吗?民法典告诉我,可以。民法典规定,虽然我只是个胎儿,但是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的视为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我出生时如果就没有生命,那么我的权利能力也就自始没有了。

在我六岁的时候,看到周围同伴都有各种好玩的玩具,于是我拿着爸爸妈妈的钱去到玩具店,买了一堆玩具,那么我买这些玩具的行为有效吗?民法典告诉我,无效。我只有六岁,虽然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此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的行为都需要爸爸妈妈来代理。

这一年,我二十岁了。在青春的年纪遇到了一个人,好景不长,两个人矛盾不断,终于劳燕分飞了。但是我并不甘心,自己给我她买了那么多东西,得让她还回来,那可以要回来吗?民法典告诉我,不可以。恋爱期间礼物视为赠与,赠与合同生效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请求返还的。

经过了几年的拼搏,我买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出于省钱的考虑没有买车库,小区内有公共的区域可以供大家停车,于是就一直在公共道路内停车,可是有一天,我却被小区物业公司告知,不能在那停车了,该车位已经被物业公司出售给旁边小区的业主了。我该怎么办呢?此时,民法典告诉我,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处置。我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人到三十,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的婚姻也不例外,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我加班很晚回家,结果忘了今天是老婆的生日,并早就许诺老婆一个完美的生日,连接老婆也忘记了,果然,回家两个人大吵一架,并扬言要离婚,各自放出狠话,谁不离谁是孙子。第二天一早就去了民政局,去了民政局才知道,民法典告诉我们:我们要离婚需要登记之后三十天才能办理。两人只好回家,就这样经过了一个月,我们却没有再去民政局,为什么呢?原来这一个月,我们冷静的分析了遇到的问题,又对彼此深入了解,互相理解,早就和好如初了,没去明证局,离婚申请自然也就视为撤回了。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给大家一个对于婚姻思考的时间,减少冲动带来的不可弥补的损失。

又过了几年,父亲不幸病逝了,我感到非常的悲痛,可是让我更心痛的是,父亲刚去世,我的死对头就到处宣扬:我的父亲作风不检点,就是因为他作风不检点得病才去世的。父亲都去世了,不能让他的名声受到玷污,该怎么办呢?民法典告诉我,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是受到保护的。我不但可以请求法院让其恢复名誉,更可以基于此求情精神损害赔偿。

渐渐我年纪越来越大,几个儿子都非常的不孝顺,一天到晚只惦记着我的那点财产,我自己找了个保姆,保姆对我的照顾非常的细致,保姆没有儿女,也没有房子,我想着自己不是有套房,把房子给保姆,儿子们听说之后,就是一通大闹。最终,无奈之下,只得放弃这个想法。我还是想给保姆留条后路,怎么办呢?民法典告诉我,我可以给保姆设立一个居住权合同。等我逝世后,保姆可以一直住在房子里,房子的所有权到时候给儿子们,但儿子们还没办法赶走她,让她安享晚年,两全其美。

眼看自己大限将至,小儿子抖机灵,立刻照顾起我的起居。在他的软磨硬泡之下,我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中将自己的大部分遗产都给了自己的小儿子,小儿子立刻拿着遗嘱进行了公正。在我临走之前,越想越觉得之前的遗嘱不行,于是自己又写了一份放在枕头下,把遗产平均分配。我走后,大家看到了我的遗嘱,此时小儿子拿出公正的遗嘱准备分割财产,究竟哪份遗嘱有效呢?民法典告诉我们,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的效力优先。

至此,我的一生结束了。这就是我的一生,在民法典的指导之下度过的一生。

直面合伙人

最近正在和少于一起准备民政方面的民法典课件,接下来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对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有关条款的理解和认识吧。
先谈谈我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我和我老公是初恋,我们是大学同学。现在回头想想,当时我老公追的还挺辛苦的,7年我们才在一起。婚姻是美好的,也是现实的。对围城外的人,更多是憧憬、向往或者犹疑、忐忑;对围城内的人,更多是柴米油盐酱醋茶和心中的远方。
我记得领证那天,我在朋友圈发文说,“我们签约了”。结婚证就是一张契约书,从此我们变成求同存异的精神和利益共同体。比如我们共同描绘对我们未来生活的美好愿景,短期规划、长期规划,然后相互监督、实施。前进中如果我们的步调一致或者差不多,婚姻就进行的更顺利;如果步调差的太多,婚姻可能就会慢慢出现各种问题甚至最后撕毁契约。
有人说,好的伴侣让你变成更好的自己。我还蛮认同这个说法的。我的婚姻将我从云端拉入社会,更接地气,更具生命力。婚姻家庭生活也让我对民法典婚姻家庭条款有了更多的理解和认识。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则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现行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相比婚姻法,民法典规定更明确可操作,且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这一司法解释确立的部分规则上升为法律层面。
为什么以两周岁为分界点呢?其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世界卫生组织(WHO)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在大量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哺乳妈妈坚持哺乳24个月以上。我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根据中国宝宝身体和消化系统发育状况认为,2岁是宝宝最佳的断奶时间。
最近我看到一个有意思的案例,起诉时子女不满2周岁,但判决时子女已满2周岁,怎么适用法律?如果按判决时年龄来适用法律,作为母亲的代理方来争取子女抚养权,最好在起诉前或者判决前取得事实上的直接抚养关系,否则案子审理跨时很长,那么对母亲可能是不利的。
再说说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相比婚姻法第40条,扩大了经济补偿范围,由约定财产制扩展到法定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难点在于如何认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因为家务劳动一直以来都作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存在。
但也有数据统计,保守估计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有一个综艺节目,叫《爱情保卫战》,里边也会有五六十岁的老夫老妻上节目寻求帮助,男方一直在外边工作,女方在家边工作边照料家中老少,男方年老回家生活,双方闹不和,情感专家们可能更多从道德、心理层面进行分析。湘西自治州中院胡基厚法官写了一篇离婚案件的评析,评析认为,法定财产制下也可以适用婚姻法第40条的经济补偿条款。中国的家庭功能包括经济职能、生育职能、生活职能、感情交往职能、扶养和赡养职能、教育职能和娱乐职能等。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都负有促进夫妻共同财产不断增加的积极义务,也负有不使夫妻共同财产无正当理由减少的消极义务。夫妻如果任何一方在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或者拒不完全履行这两方面义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依法、依理都应该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对其少分甚至不分。这个观点是具有一定创新性的。
最后我想提一个小小的建议。我看到栖彤一直坚持每天在律所微信群里发一条民法典小贴士,也就是新旧对比条文,虽然很简单,但这份坚持值得肯定。
那我们是不是可以再往前走一步呢?虽然我们所现在的很多活动都是自上而下的发起,但我们年轻律师自发的力量也是很强大的,如果可以自发组成一个个小的学习小组,结合司法案例学习民法典,不仅摆条款,还有理解与适用,然后进行分享、交流、碰撞。我认为,团结大家的智慧,1+1是大于2的。谢谢!



点评环节

▲ 权益合伙人、副主任吴海坤,权益合伙人、副主任黄江华分别进行发言与点评

法谚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道尽了一部民法典应有的旨趣与精神。

从生产生活到物权、合同……民法典无不照拂,堪称“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照亮人心,照耀法治进程。直面民众关切,反映民众利益诉求,捍卫民众权利,公民将更有法治尊严。
*本内容仅代表发言人个人观点,不代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建纬长沙说说”是建纬长沙内部的常规培训活动之一。每周三中午,建纬长沙利用大家午休的这段相对空闲时光,组织内部小型主题演讲,教学相长,修炼内功,扩充团队内部知识储备,提高各个成员的总结归纳能力、表达能力、专业能力;以期提高律所全员职业化素养,打造职业化团队,从而提升律所整体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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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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