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主办的“中国破产法论坛——建筑企业重整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已于2021年10月在诸暨市枫桥学院召开。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副会长、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勇坚律师与多元化纠纷解决业务部阳红利律师撰写的论文《房企破产案件中“以房抵债”法律问题探析》荣获该研讨会优秀论文征文三等奖。现将该论文在本公众号摘编,供各位读者学习交流。 在房企破产案件中,“以房抵债”问题的实践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且基于房地产自身的特殊性,在房企破产案件中,无论是清算程序还是重整程序均面临在建工程的续建问题,所以对“以房抵债”的处理,有可能直接影响着续建投资人的招募和续建工程能否顺利地推进。同时,“以房抵债”债权和其他类型的破产债权也存在明显的权利冲突。因此,“以房抵债”问题的处理既是房企破产案件的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但我国目前对破产程序中“以房抵债”的处置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思维。在司法实践中,就“以房抵债”的处理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根据“以房抵债”的设定时间、内容及履行情况作出区分,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对策;第二种观点:全盘否定“以房抵债”行为,由人民法院按照的原基础法律关系审查,回避以房抵债的效力;第三种观点:全盘肯定“以房抵债”行为,该种观点的出发点是为避免大量购房人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基于维稳的需要而全部认可“以房抵债”行为。 (一)以房抵债的概念目前,我国在立法中尚未对“以房抵债”进行明确地定义,笔者认为“以房抵债”作为“以物抵债”(代物清偿)的形式之一,可以参照“以物抵债”的原理进行理解。根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二条、《交通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二条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以物抵债问题的纪要》第一条等有关“以物抵债”的相关规定,笔者经归纳总结认为,房企破产案件中“以房抵债”是指房企破产申请受理前,房企与债权人约定以建设的房产用以抵偿债务的行为,其目的为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来抵付债务,从而实现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效果。考虑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实施的以房抵债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流押担保或流质担保,不属于纯粹意义上的以房抵债行为,因此本文暂不讨论。本文讨论以房抵债仅限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房企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实施的以房抵债行为。抵债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实务中对此基本已形成的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九条亦已经明确指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的数额就得以确定,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不会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因此无需就该物履行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就抵债物直接受偿。当然,如果该抵债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撤销。笔者认为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形成的以房抵债,如抵债价格公允、且不构成个别清偿的情况下,认定协议的有效性更符合破产程序的概括执行和利益平衡原则。房企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必然面临庞大的债权人群体,如果没有处理好各债权人的债权认定和清偿工作,必定会导致后续的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以房抵债作为的房企破产案件中普遍化、常态化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便尤为重要。从根本上说,如何审查认定以房抵债债权,对债权人进行准确的分组、明确其清偿顺位,关键在于对以房抵债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作出清晰认定。(三)思考与建议从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的角度出发,对以房抵债问题,除应坚持上述基本处理思路外,还应当兼顾破产法上的特别规定。首先,审查是否属于破产无效行为。如果以房抵债涉嫌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破产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之规定认定以房抵债行为无效。其次,审查是否属于破产可撤销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了破产撤销权临界期的起算时间,如果以房抵债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需要审查以房抵债签订时的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或即使价格合理,如果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可以推知为以房屋提供担保的,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破产管理人均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之规定向法院起诉撤销以房抵债行为;如果以房抵债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则无论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以房抵债行为均构成个别清偿,破产管理人均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之规定向法院起诉撤销以房抵债行为。以房抵债行为撤销后,相关抵债房屋均属于房企破产财产的范围。... 戴勇坚律师于2008年被湖南省司法厅授予“2005-2007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2011年被全国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2015、2017年被评为2017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2020年被中共湖南省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光荣称号;2020年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授予“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入围证书”;2021年被中共湖南省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光荣称号;2021年被中共湖南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授予“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阳红利律师,中共党员,西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致力从事房地产领域诉讼及政府法律服务等。执业以来先后服务过的客户有: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星沙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长沙市开福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星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参与办理过较多的民商事诉讼及专项行政诉讼案件,在民商事诉讼及政府法律服务、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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