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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制度改进

 我的书摘0898 2022-05-10 发布于海南省

李本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袁航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当前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制度改进是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环节。我国应以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和人民币跨境循环制度为抓手,一方面要明确结算最终性的法律地位,将符合系统重要性标准的行内支付系统纳入监管范围,整合跨境人民币业务支付清算制度,提升跨境支付清算制度的法律位阶;另一方面要瞄准境外主体对人民币的保值增值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人民币跨境循环空间,提高国内金融体制与人民币跨境循环制度的匹配度,建立健全人民币跨境循环监测体系。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 跨境人民币业务 跨境支付清算 跨境循环 行内支付系统 风险防范

2020年10月26日,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为未来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定下了基调。就人民币国际化而言,《建议》指出:“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营造以人民币自由使用为基础的新型互利合作关系”。相比于过去的常用表述“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而言,“稳慎推进”则强调未来我国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时要更加注重风险防范,金融开放要稳扎稳打。当前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制度改进是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环节。如何改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从而实现人民币国际化与风险防范的平衡?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对人民币国际化的相关推进

人民币国际化是人民币在国际社会充分发挥价值尺度、交换媒介和储藏价值的职能而被广泛用作贸易计价及结算货币、投资货币和储备货币的过程和状态。由于我国还未完全开放资本项目、建立浮动汇率制及构建支撑发达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人民币国际货币职能的发挥受到来自国内的制度阻碍。然而资本项目管制、汇率制度和金融市场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以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和人民币跨境循环制度为核心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则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提供了法治保障。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国家货币币值,稳定金融,国务院在195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自此在法律层面禁止了人民币出入国境,凡携带或私运人民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一直到了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在6000元的限额内允许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从2003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为港澳地区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2005年解决了边境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及进出口核销问题,并与蒙古等八个周边国家签订了边境地区双边本币支付结算协议。总之,外汇管理政策在涉外交往中使用人民币计价已无障碍,在结算方面政策限制也逐步减少,但受人民币计价结算不能出口退税、清算渠道不畅等因素影响,人民币跨境业务推广受限。使得这一时期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以边境贸易、对台小额贸易以及港澳个人人民币业务为主,业务量小。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各国经济发展疲软,这对严重依赖对外贸易的我国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陆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和广东的四个城市进行跨境人民币试点工作,为了使跨境人民币业务规范化运行、有法可依,同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五个部委联合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试点企业的选择、清算模式、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贸易真实性审核、出口退税政策、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总量控制、信息共享及监督管理九大部分,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政策的框架初步形成。为了配合《试点管理办法》的施行,更具可操作性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7月3日颁布。随后人行又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业务范围扩展至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2013年进一步扩展至境外放款、对外担保等跨境融资业务,2014年允许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明确了沪港通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事宜。

2015年“811汇改”后,人民币结束单边升值预期进入贬值通道,贬值预期显著加剧,这降低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人民币计价资产的动机。此外,伴随着通过贸易渠道流向海外的人民币规模增加,受人民币跨境业务制度的制约,境外人民币持有者只能将人民币用于从中国进口产品,人民币回流渠道单一,严重影响境外持有者对人民币的信心。海外人民币存量的攀升也使得境外持有者对人民币保值增值的需求增加,人民币境外持有者迫切需要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一时期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推动进入到了一个瓶颈期。为打破人民币投资货币职能实现进程中的各项壁垒,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顺势而变。

在贸易融资领域,2016年1月22日央行发布《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该通知构建了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其改变了跨境融资逐笔审批、核准额度的前置管理模式,为每家金融机构和企业设定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其中为促进人民币的国际使用,企业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和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等被动负债,以及其他部分业务类型均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4月29日央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通知》,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此外,该通知废止了此前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进行了必要的法规清理。

2016年1月20日,在银行存款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2014年11月,在证券投资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RQDII),允许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人民币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进一步拓宽了人民币“走出去”渠道。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常态化开展,201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和托管银行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信息报送进行了明确,同时还完善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明确不得投资境外非人民币产品,不得境外购汇,人民银行可根据跨境资金流动等宏观形势进行审慎管理等。在人民 币回流方面,2011年12月,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简称RQFII),允许获得证监会批准及国家外汇局投资额度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201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香港地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额度扩大500亿元人民币。同年11月,香港地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额度扩大2000亿元人民币。2013年3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联合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主体范围,不再局限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同时废止了2011年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2018年6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在股票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分别于2014年11月和2016年11月联合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深港通的开通促进了境内资本市场的开放,增加了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流出流入的渠道。

在外汇市场领域,2017年2月28日,为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但仅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该文件使得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投资者不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所规定的境外央行类机构。

纵观2009年以来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的历史沿革,试点企业和区域从局部到全国范围,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从跨境贸易结算到直接投资、贸易融资和证券投资等领域,可以发现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与境外对接的广度和深度的水平越来越高。但是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面临结算最终性的要求和国内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跨境人民币循环制度则存在渠道开拓和监管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影响着人民币国际化与风险防范之间平衡的实现。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当前主要国际货币进行清算主要采用实时全额、定时净额以及实时全额和定时净额相结合三种方式,而这些结算方式的运作,都需要有关支付结算的法律来予以保障。比如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了结算结果的不可撤销性。此外,2001年国际支付清算委员会(CPSS)制定了《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核心原则》(以下简称CPSIPS),为各国支付系统的建设提供指导。在这份文件中,CPSIPS规定了支付系统的结算最终性问题。CPSIPS指出,各国应加强结算的法律基础,确保结算最终性。如消除“零点法则”以及保证轧差合同的可执行性。同时CPSIPS还对最终结算的最终时间提出了要求,在其原则4中规定,支付系统的最终清算应当在生效日即时提供。2005年CPSS制定了《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监管》,该文件对中央银行等机构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完善了支付系统的监管框架。中央银行从监管的原则、职责、范围、活动和合作等五个方面来对支付系统进行监管。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于2012年联合CPSS制定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核心原则》(PFMI),其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指导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的24项原则;二是规定了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5项职责。在结算最终性方面,PFMI高度重视结算最终性,并将其作为原则8单独列出,规定了金融基础设施提供最终结算的时间。在监管方面,PFMI规定了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对包括支付系统在内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五项职责,并对规制、监管和监督提供了有效、一致的指导。目前PFMI已被欧盟、美国等货币国际化经济体通过立法的方式正式纳入其法律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13年以通知的方式将其纳入我国的法律规范中。

我国有关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的法律法规,可见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等人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企业破产法存在以下冲突。一是结算最终性要求与破产无效行为的冲突。破产法中规定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中的某个清算参与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在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中该清算参与者对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中其他参与者支付义务的履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从而发生清算结果无效的问题。二是结算最终性要求与破产管理人代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冲突。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解除破产企业破产前生效的合同。破产管理人的这种解除权将给CIPS二期所采用实时全额与定时净额相结合的混合结算模式时支付结算效力的确定性带来冲击。三是结算最终性要求与破产撤销权的冲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拥有撤销权、否认权和索回权。而跨境支付清算中的结算最终性制度无法与破产法确立的破产撤销权相对抗。因为破产撤销权存在于法律当中,而结算最终性制度则存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即前者的法律效力更高。当后者与前者不一致时,以前者的规定为准。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境外银行参与到人民币支付清算中,其中某一参与者进入到破产程序,那么在支付清算中的其他参与者将可能面临已经发生的支付清算结果被进入破产程序的该参与者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法律风险。

我国当下关于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性文件层面的,法律效力较低。而有关支付清算的规范往往专业性极强,因而该领域的规范很多时候具有特殊性,这也就意味着与普通法律的规则不一致。但是由于关于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的法律位阶偏低,所以在与位阶较高的普通法律冲突时不能适用这部分法律,进而不能够充分保障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

(二)人民币跨境循环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当前人民币投资避险工具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在可投资范围和深度上都有待挖掘,不能够满足境外持有人民币主体的保值增值需求,影响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的意愿。当前除了进口境内商品和服务以及存放银行所受约束较少之外,境外人民币进行其他合法运用的渠道受到较多限制,比如政策和规模限制。因为目前我国缺少人民币衍生品以及其他以人民币为标的的资产,境外人民币回 流境内的渠道有限,境外持有人民币的主体在遇到人民币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形下,缺少对冲工具以降低持有大量人民币的风险,从而不能满足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的保值增值需求,进而导致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的意愿不高,最终使得人民币跨境循环的发展受到制约。

此外,离岸人民币市场人民币投资避险工具也十分匮乏。目前以香港为代表的离岸人民币市场虽然获得较快发展,但相对于快速增长的离岸人民币来源来说,投资渠道依然十分匮乏,产品不够丰富,离岸市场缺乏深度。而反观美元国际化之路,可以发现美元离岸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美元成为世界货币。显然,由于目前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缺乏深度,其无法支撑这些投资需求,这使得境外主体选择持有人民币的意愿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人民币的大规模跨境无疑会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国内经济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对人民币的跨境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但目前我国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依然存在监管漏洞和监管盲区的现象。一是我国对境外人民币融资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监管漏洞。由于境外人民币融资的资金不实行表内的财务处理方式,使得一些商业银行为了盲目扩大业务规模、追求利润而钻政策的漏洞,银行往往把境外人民币融资的资金拿到表外处理,这增加了我国对该部分资金的监管难度,不利于国家对跨境人民币融资规模的掌控,易引发金融风险。二是监管机构对跨境资金的监管存在盲区,比如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币外债进行监管,而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则不对人民币外债进行监管,这就造成对人民币跨境进行监管的漏洞。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不仅仅涉及以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和人民币跨境循环制度为核心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的改革,同时也不得不受整个国内的金融体制发展的掣肘,其中境内利率和汇率改革滞后也影响着人民币的跨境循环。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公开市场规模较小,使得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调控难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此外,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的最大来源依然是利差收入,利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利差变动会给商业银行的经营造成冲击。在汇率市场化改革方面,由于银行间外汇市场较为封闭,人民币汇率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多,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水平依然较低,汇率缺乏弹性。

综上分析,虽然我国现有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已基本搭建起来,但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的改进应以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和人民币跨境循环制度为抓手,有针对性地解决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冲突,对支付清算制度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并提高其法律位阶,丰富人民币投资避险工具的种类,深化人民币离岸市场,梳理人民币跨境监管中的问题,逐步完善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总之,只有系统化解决才能使人民币国际化行稳致远。

三、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的改进建言

(一)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的改进建言

基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的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框架已经形成,这推动了人民币的跨境流动,促进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关于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跨度时间长,出台的背景不尽相同,内容零散,缺乏体系性,这难免造成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存在着一些前后不一致以及缺位的现象。为进一步保障跨境人民币业务安全健康运行,我国应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即制定专门规范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的统一法律。

1.明确结算最终性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我国可在未来制定的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统一法律规范中明确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的法律地位,如规定“支付业务在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即具有最终性,破产程序对其开始前的系统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溯及力,但支付系统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所以要授予支付系统规则关于结算最终性规则的最终决定权,主要是因为严格的结算最终性需要牺牲掉的部分流动性,不同的支付系统可以根据其系统参与者需求或系统本身的特点,来建立与其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结算最终性规则。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对影响结算最终性实现的上位法进行修订,为结算最终性的确立清理障碍。如我国破产法中“零点法则”的存在将可能导致支付系统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潜在的系统风险。为避免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与“零点法则”之间的冲突,我国应对企业破产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2.将符合系统重要性标准的行内支付系统纳入监管范围

CPSS规定的支付结算系统的“准系统”标准主要包括:个别机构清算处理的金额或交易量、市场占有率、平均处理或清算支付款项的规模、客户支付款项经由该机构内部账户清算的程度、客户的数量或类型、竞争对手的家数及该机构的财务资源等。目前,我国部分大型国际化商业银行承担着人民币境内代理行和境外清算行的职责。这些清算行是人民币跨境的关键纽带,具有较高的集中度,其发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传导性,理应属于纳入监管的“准系统”。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重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行内支付系统,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强化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行内支付系统的监管。而对其他一般支付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指导性原则,实施一般性监管。

3.提升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的法律位阶

目前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当中,对于同一种制度往往有多份法律规范。不同制度之间更是难于衔接。这些都可能会造成参与者适用上的困难。因而我国应对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进行梳理,及时开展法律汇编以及进行法律清理等活动,从而扫清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适用上的难题。此外,由于当前有关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都主要集中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法律位阶低。作为专业性极强的法律领域,对该领域的规范往往具有特殊性,这也就意味着会与上位法相冲突。而由于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的效力低,从而造成许多制度无法适用。因而我国应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的立法,提升其法律位阶。

(二)人民币跨境循环制度的改进建言

跨境人民币业务中跨境循环制度本身的改进应围绕境外持有人民币主体的需求展开。此外,由于跨境循环涉及我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宏观环境,因此跨境循环制度的改进也应对宏观的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以期使两者相契合。

1.加强对人民币跨境循环空间拓展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针对国际社会对人民币的不同需求,拓展人民币跨境循环流动渠道,引导人民币跨境循环向良性化发展。一是拓宽人民币跨境循环的渠道。如研究关于个人跨境人民币管理的问题,满足个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求。二是增加各类人民币跨境循环渠道的额度。在当前资本账户未完全开放的情形下,进一步增加沪港通等各种跨境循环渠道的额度,有利于增加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的意愿。但额度的增加应当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三是创新人民币跨境循环产品并提供法律保障。为满足境外人民币多样化资产配置的需求,应加快推进人民币跨境业务和产品创新。如我国2019年推出的人民币原油期货就是重要举措,我国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人民币期货的品种。

其次要完善人民币跨境循环过程,强化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在不断完善人民币跨境循环流出、流入渠道的前提下,离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离不开人民币的境外流转。其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对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随着离岸市场的发展,离岸市场的人民币规模将日益增大,境外持有主体便迫切需要一些金融衍生品工具对冲手中所持有的人民币风险头寸。此外对收益较高、风险较大的人民币资产需求也会明显上升。

2.提高国内金融体制与人民币跨境循环的匹配度

跨境人民币循环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国内金融环境的改善,而与人民币跨境循环密切相关国内金融体制便是利率和汇率制度。首先在汇率形成机制方面,应发挥人民币汇率自律机制的作用,完善中间价报价机制,推进汇率的市场化改革,让人民币汇率更好体现其自身价值。汇率市场化意味着汇率的波动性增强,但这同时意味着给市场带来更大的风险。所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央行可以通过建议的方式来调整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主导的人民币中间价“三锚机制”中各锚所占比重,从而让市场有明确的预期;其次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积极建设和完善基准利率体系,包括建设回购定盘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和贷款基础利率(LPR)。加快LPR形成机制改革,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为下一步的利率并轨创造条件,让利率机制发挥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这就要求央行尽快取消存贷款基准利率,增加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定价的意愿。此外还应完善MLF的利率形成机制,使得MLF利率能够反映中国宏观经济的变化,从而使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更灵活。

3.建立健全人民币跨境循环监测体系

大规模境外人民币的回流会给国内金融市场带来更多不确定因素,这也就给我国对人民币跨境循环制度中关于人民币回流监管方面带来能力上的挑战。由于目前我国关于人民币回流的监管还不是很完善,这将不利于国家监控流动性风险,以及有效预防海外热钱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目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健全人民币跨境循环的监测体系:一是控制人民币跨境融资的总规模。要对人民币贸易融资的规模设置额度限制,防止规模过大。同时要将人民币外债规模的监控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内,实时监测人民币的回流量。总之,要将人民币融资的规模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二是建立健全关于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的法律规范,明确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的财务处理标准,防范银行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和利润的扩大,利用监管漏洞逃避监管而将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移出表外,这将极大影响我国对人民币跨境融资规模的掌控;三是细化和完善信息交换机制。首先应畅通国内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由于涉及资金跨境流动往往涉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而每个部门的监管侧重点不尽相同,若能够将各自进行跟踪监测的数据实时分享,将有利于从综合层面防范因人民币跨境流动所造成的风险的发生。同时也能够防范一些不法分子钻监管的漏洞。其次也应加强国家、地区层面之间的信息交换。尽管一国主权货币不论是否流出境外最终都在一国的清算体系中存放,但流出境外的货币毕竟在另一个主权国家,若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加强合作,将有利于对跨境人民币的监管。

结语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形势,我国确立了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就要求我们越开放越要注重安全发展,人民币国际化也将更加稳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我国应以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制度和人民币跨境循环制度为抓手,补足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的短板,缩短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为人民币国际化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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