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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隐瞒活动轨迹和接触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5-10 发布于上海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每个人都是法治社会的一份子,面对疫情,应当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相关防控措施,切不可心存侥幸,对国家法律法令置若罔闻,在明知政府从严防治要求的情况下,拒绝执行防控措施,这样不仅仅是对自己和他人健康安全的不负责,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会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
01

 2020年春节前夕,被告人小鸣因工作需要,乘坐高铁前往湖北,事毕后多次换乘交通工具返回其位于四川的家中过年。和家人团聚的小鸣开始按照往年的习俗频繁走亲戚串门子,多次和亲朋好友聚餐饮酒,出入商场买衣服买年货。

 没过几天,小鸣感觉身体略有不适,担心自己被感染上新冠肺炎,自行前往医院作肺部CT检查,检查结果为心肺未见明显异常。

 再后来,小鸣家乡当地政府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居民不聚集,不走亲访友,要求去过湖北省境内的人员向社区登记报备。该公告内容被电视、广播以及社区宣传点反复播放、宣传。然而小鸣心存侥幸又怕麻烦,想着既然CT结果一切正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遂没有向社区报告自己去过湖北一事。完全沉浸在新年氛围里的小鸣继续在当地一镇范围内走亲访友,前往大型超市、酒店、茶楼等公共场所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春节假期过后,小鸣还是感觉肺部不舒服,遂前往医院检查。这一检查,查出了问题,他被认定为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被送往指定医院进行医学隔离观察。没过两天,小鸣正式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患者。

 小鸣被确诊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详细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小鸣心中害怕,仍旧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隐瞒,谎称自己一家人在过年时均未外出,一直居家过节。这一行为,导致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部门及相关人员无法及时排查密切接触者。在当地人民政府通过电视台、微信、短信等相关媒体平台向全市市民发布“我市已确诊一名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的消息后,部分与被告人小鸣有过接触的人员陆续向社区、卫生防疫部门主动报告,小鸣的谎言被戳破。期间,共排查出并在当地辖区内采取医学隔离的小鸣密切接触者106名,其中4人被确诊感染。

 小鸣治愈出院后,被当地公安局电话通知前往公安局接受讯问,此时他才详细阐述了自己在老家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但仍旧隐瞒了自己在被医学隔离前就已经知晓从湖北省返乡人员需要向社区报告登记的事实。

 当天下午,小鸣被公安机关采取第二次讯问,工作人员向其出事了有关证据,心生悔意的他这次才真正供认,承认自己早从宣传喇叭中得知从湖北的返乡人员需要去社区登记报备。他说,得知消息时他已经见过不少亲朋,由于担心亲朋会和他一起被隔离,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落得埋怨,他才未向社区报告。对于自己的隐瞒,他一直感到愧疚,为此已经向当地红十字会捐款1万元。后小鸣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02

 法院认为:

 被告人小鸣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并故意隐瞒其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其密切接触者中4人确诊,106人被医学隔离,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小鸣在到案后未即时如实供述,而是在公安机关向其出示了相关犯罪证据后才供认了本案的主要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小鸣在侦查终结前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正因为小鸣在被提起公诉前的如实供述使“被告人在明知应当登记报备而故意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案件事实得以查明和确定,可以认定为坦白。且小鸣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向当地红十字会捐款,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小鸣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
03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机构为了有效防止疫情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防控疫情的各种措施。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每个人都是法治社会的一份子,面对疫情,应当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相关防控措施,切不可心存侥幸,对国家法律法令置若罔闻,在明知政府从严防治要求的情况下,拒绝执行防控措施,这样不仅仅是对自己和他人健康安全的不负责,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会害人害己。

有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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