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终912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王桂杰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桂杰。 一审被告: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04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见:《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版)》)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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