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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城区一楼盘项目高坠致一人死亡事故调查结果出炉

 颖瑞生活馆 2022-05-11 发布于山东省

图片     去年德州城区一处住宅楼盘建设项目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近期,这起事故详细调查报告出炉。

    事发当天下午,班组长安排当事人对一栋楼的高处四个层室内涨模的混凝土进行相关作业,需要作业的部位均用红色油漆进行标注。而当事人系从据地近百米的外侧高空坠落,原本其作业区域为室内标有红色标识区域,并未有人安排其去室外阳台作业,去阳台原因不明。

    事故发生时,该项目主体已完工,进入装饰抹灰阶段。

    根据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符合高坠死亡,经现场勘察,已排除他杀情况。

   经调查认定,该起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建设工程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政府相关单位上报,认定该事故还是一起生产安全瞒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2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当事人(男,50岁)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作业中有违章行为,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建设工程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时不够,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另外,开发商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

    此外,监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巡察,下达监理联系单,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督促不到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当事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经允许私自拆除防护网进入自己非作业区域导致坠落,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项目安全员周某:未按法定职责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当事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够,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项目经理宁某某:项目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按法定职责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监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当事人进 行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够,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瞒报了该起事故。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给予其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罚款的行政处罚。

   4、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 位,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够。致使作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事故负主体管理责任。且事故发生后,瞒报了该起事故。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合并给予人民币1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开发商: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监理公司: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下达监理联系单,但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督促不到位,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建议由区城乡建设局责成该公司作出深刻检查,全区通报批评,约谈该公司负责人。

    7、区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责成区城乡建设局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8、当地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督导力度不够。建议责成该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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