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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用户87101Zim 2022-05-11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只对内有效,但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夫妻双方已就财产协议分割,出借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就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出借人似乎无权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但如果借款属于夫妻个人一方债务,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行为会对出借人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所以,应允许出借人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究竟是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还是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这需要视具体的合同条款进一步来确认。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另一证明责任是对方知道,也就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或者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造成出借人债权无法实现时,撤销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才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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