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6章49条,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大方面: 一是保障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由于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难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此,《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 并明确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纳入诚信档案。为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农民工“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二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条例》第四十五条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龄从业人员和实习生、规培生等准职业人群。 从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三是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为我省即将实行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供了法律基础。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将合理均衡各地区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增强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力度。 四是满足了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 《条例》第十二条将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限下放到了县级,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省本级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五是明确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特殊情形。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种情形。既给职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伤保障,又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工间就餐、休息、如厕时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能否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 六是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七是增强了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力度。
八是强化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诚实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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