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http://www./pic/list_739_25442.html 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判思维 邵光东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个专门类型的案件,其案由分级顺序为: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完成五个工作程序和步骤:1.确认劳动关系;2.认定工伤;3.鉴定劳动能力;4.核定工伤保险待遇;5.仲裁裁决支付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在现实中往往仍然会有用工主体、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无效等争议。有争议就应当依法定程序加以确认。 1.劳动关系的主体适格。劳动关系的主体适格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包括用工主体适格和劳动者主体适格。 用人单位主体,包括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劳动者主体,法律对一般用人单位作出了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的规定,对特殊用人单位则作出了须特别审批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区分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容易混淆的法律关系。与本文讨论的主题相关并相近的案由,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法律关系不同。前者是劳动保障关系,其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基础是劳动关系,由劳动行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劳动仲裁裁决等构成;后者是侵权责任关系,其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基础是劳务关系,由致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四项构成。 (2)归责原则不同。前者由行政法律、法规定责;后者适用民法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3)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后者只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二者分属两个法律体系。 (4)究责程序不同。前者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之前,可能必须先行经过若干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程度、劳动仲裁程序;后者可以直接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3.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时,应当依法确认。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确认劳动关系的途径 当事人双方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有争议时,应当依法确认。确认劳动关系的途径有两种: (1)行政确认。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最高法(2009)行他字第12号批复“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例如: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2014)3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甲。职工姓名:甲。用人单位:A公司……。 上述文字,直接肯定了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主体分别是“职工甲”与“用人单位A公司”。 (2)仲裁裁决确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认定工伤 认定工伤,是行政程序,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由当事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认定工伤的书面申请书启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当事人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2014)3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甲……核实情况如下: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鉴定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区分为市级鉴定与省级鉴定两个级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当事人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市级鉴定的,可根据鉴定程序指引申请复议或者申请省级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 例如: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黄劳鉴字(2014)523号《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被鉴定人姓名:甲……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的分级标准,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拾级。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在收到本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鄂劳鉴字(2014)517号《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被鉴定人姓名:甲……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分级标准,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被鉴定人甲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十级。本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是审核确定工伤职工应当获取的待遇金额的依据。 申请核定的程序: 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工伤待遇,应当提交的材料有:⒈《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复印件;3.《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4.《身份证》及复印件。其办理程序为:(1)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微机录入(3)提交科长审核(4)提交局长审核。 如果当事人对经过局长签字核定的工伤保险伤残(或者工亡)待遇核定表核定的待遇不服,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按该核定表的权利指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核定程序完成之后: 如果当事人是已参保对象,则凭已经过局长签字核定的工伤保险伤残(或者工亡)待遇核定表,到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科领款。 如果当事人未参保,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果当事人就工伤(工亡)待遇金额的支付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书的,可以按仲裁裁决书的权利指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摘录)有: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五、申请劳动仲裁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有: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工伤认定书》;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工伤待遇核定表》;5.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如:自然人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六、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按仲裁决定书的权利指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79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诉法》第119条(略)和《2013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28条: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程序之外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七、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执法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分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对应《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设立的专门的行政机构,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执法机构。其依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结论,如:《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核定表》等等,在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是直接的诉讼证据。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替代该专门的行政机构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诉讼中,如果必须的只能依行政程序加工的诉讼证据尚未完成,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96号 原告B学校,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8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黄民证字第B010001号。 法定代表人乙,校长。 委托代理人丙,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沈家营湖滨大道1450-2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委托代理人戊,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B学校诉被告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王威系黄石市广场路英才学校教师。2013年5月3日,王威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受伤住医院治疗。2013年9月25日,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14日,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王威工伤的致残程度为玖级。2015年2月27日,王威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由原告支付其工伤待遇51791.3元。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王威要求原告按仲裁裁决支付其工伤待遇41185.13元,而原告请求只支付23941.30元,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现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并依法核定王威的工伤待遇。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各自主张的王威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均未经依法核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办机构不按规定核定工伤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即:原、被告双方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依法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案仲裁裁决书因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而不生效已无须再行撤销,而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不属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石市广场路英才学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光东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江孙红 转自: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448911&author=197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