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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获利约150万元 女子获刑十年余

 山下白鱼 2022-05-12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萍乡市安源区某养生会所于2016年注册成立,该会所股东为张某、汤某、黄某、文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各占25%的股份。2019年6月,张某等四人为提高会所利润,商议引进色情服务。会所通过张贴招聘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发招聘广告等方式招聘养生技师,安装有“报钟王”系统管理和统计技师上钟情况,使用微信群安排会所日常工作,要求统一着装,提供工作餐,实行上下班考勤等管理制度。汤某负责会所外围事宜,领取固定工资及股份分红。张某担任会所总经理,文某、黄某担任会所经理,三人领取固定工资、业绩提成及股份分红,轮班负责会所日常管理。2020年4月8日晚,公安机关在该会所当场抓获多名卖淫女、嫖娼人员及黄某、文某等人。同年10月26日,张某主动投案。截至案发,该会所招募管理十八名卖淫女提供色情服务三千余次,获利约150万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处罚。张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组织他人卖淫的次数高达三千余次,可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自首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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