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审核 本节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纳税审核(★★★★)三、经营所得的纳税审核(★★★) 四、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审核(★★★) 五、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审核(★★★) 六、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审核(★★★)七、偶然所得的纳税审核(★★) 八、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纳税审核(★★★) 九、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规定的纳税审核(★★) 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审核(★★) 九、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规定的纳税审核(★★) (一)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二)外籍个人补贴 (三)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非居民个人无综合所得,均为分类所得,适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预扣预缴,不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殊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为:
适用的税率表为: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规定追补扣除。 (二)外籍个人补贴 (1)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2019 年1 月 1 日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抵免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一步:计算境内境外所得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 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先分国分项计算抵免限额: ①综合所得: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②经营所得: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③其他分类所得: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分类所得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再分国计算抵免限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第三步: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注意】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 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第四步:实际抵免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 (2)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纳税申报时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纳税申报地: (1)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抵免凭证: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审核(★★)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类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模拟题·简答题】中国居民赵某为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20 年有关涉税信息和收支情况如下: (1)每月应发工资薪金 20000 元,公司每月按规定标准为其扣缴“三险一金”合计 4000 元; (2)2 月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将原值 400 万元的一套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租期 3 年,约定 2 月 28日 交付使用,3 月 1 日起租,每月租金 5000 元; (3)3 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 10000 元,将其中 8000 元通过民政局捐给农村义务教育;5 月取得稿酬收入 5000 元;6 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000 元。 (注:赵某无免税收入,从 2020 年 1 月份开始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3000 元,取得各项所得时支付方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出租房产分月缴纳房产税,不考虑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要求:依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请计算赵某出租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2) 请计算赵某 2020 年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的预缴税额,2020 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应补(退)税额。 【答案解析】 第一问:首先计算出租房屋可扣除的合理税费,题目要求不考虑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则出租房屋每月应纳房产税为=5000×4 =200(元)。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5000-200)×(1-20 )×10×10=3840(元)。 第二问: ①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60000-4000×12-3000×12=96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税款=96000×10-2520=7080(元)。 ②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款=10000×(1-20)×20 =1600(元)。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款=5000×(1-20)×70×20 =56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款=(2000-800)×20 =240(元)。 ③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10000×(1-20)+5000×(1-20)×70+2000×(1-20)-60000-4000 ×12-3000×12-8000=100400(元)。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地震灾区等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④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00400×10-2520=7520(元)。 ⑤已预缴税额=7080+1600+560+240=9480(元)。汇算清缴应退税额=9480-7520=1960(元)。 【真题回顾·综合题·2018(节选)】A 公司是一家生产软件的非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6 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 A 公司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1)2020 年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如下表:
经进一步审核,发现 3 月份有以下一笔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0 贷:实收资本 1000000 公司章程中标明,A 公司由甲公司和张先生投资设立,张先生持股 30。2.审核2021 年度纳税情况,记录如下信息: (1)2021 年 4 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满足有关条件,相关人员行权,其中技术人员小李按股权激励方案取得 20000股股权奖励,并根据约定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不能转让,该股权奖励行权时的公平市场 价格为每股 8 元。 (2)张先生于 2021年 5 月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配偶赵女士,约定转让收入为 350 万元。2021年以来, A 公司的实收资本没有发生变化。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请计算 2020 年 A 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股东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请说明技术人员小李取得的股权奖励可选择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法及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 (3)2021 年股东张先生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税务机关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转让收入?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第 1 问: 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0×30×20 =60000(元)=6(万元)。 理由: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适用 20税率。 第 2 问: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 3 问: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4360000×30 =430.8(万元)>股权转让收入 350 万元,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税务机关不需要重新核定转让收入。 理由: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无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本节内容回顾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纳税审核(★★★★)三、经营所得的纳税审核(★★★) 四、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审核(★★★) 五、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审核(★★★) 六、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审核(★★★)七、偶然所得的纳税审核(★★) 八、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纳税审核(★★★) 九、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规定的纳税审核(★★) 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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