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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属非必须撤销司法拍卖情形|审判研究

 律师戈哥 2022-05-13


               

尹继忠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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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ilawtalk
尹继忠: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属非必须撤销司法拍卖情形

案情

某商业银行与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10时起至2018年12月19日10时止在淘宝网第一次拍卖刘某某所有的一处三层自建楼房。市场参考价623500元,起拍价436500元,保证金65000元,加价幅度3000元。

拍卖公告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要求,竞买人需认真审核购买需知,对照条件,慎重报名,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挂网拍卖期间仅有王某和杨某某两人报名参加竞买。

2019年12月18日,王某以4365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拍卖房屋。后经审查,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不属于某镇某居委会集体内的居民,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不符合竞买的资格条件。而另一竞买人杨某某户籍地位于该居委会,主动申请以成交价436500元买受该房屋。

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上述案例涉及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是否退还买受人所交保证金以及可否将拍卖财产交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的问题,并无明确。对于应否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以及对于杨某某的买受请求应否准许,执行中出现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对杨某某的买受请求不予准许,并应另行启动拍卖程序,再次拍卖;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并对杨某某的买受请求予以准许。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该规定仅适用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情形,而本案中并非买受人悔拍,而是事后发现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导致无法买受拍卖财产,故不能适用该规定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本案拍卖公告中仅是载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本案中,买受人王某系按期支付拍卖价款,只是因为其不具备竞买资格而无法支付而已,并不属于拍卖公告告知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故法院应全额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至于若被执行人主张欠缺竞买资格条件买受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则可以依据《网络拍卖规定》第32条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在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主张应再次拍卖的观点,其主要理由为:拍卖成交后发现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实属流拍,故应依据《网络拍卖规定》第26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根据该条的条文表述,可以看出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流拍”系指竞价期间无人出价。显然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并不属于流拍情形。因为买受人在竞买期间已经出价,且已成交,只是嗣后由于欠缺竞买资格问题导致无法买受拍卖财产。

第四,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实则属于可撤销拍卖情形。《网络拍卖规定》第31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根据该规定,在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异议请求,应当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上述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依当事人、利害关并未径直规定法院应依职权撤销拍卖。这就为执行法院采取其他应对措施留下了余地。

第五,《网络拍卖规定》第31条规定第6项规定,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将该条第6项和第4项规定结合起来分析,不难发现,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时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请求应撤销拍卖,其目的有二,一是防止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防止损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保护的相关法益。

基于《网络拍卖规定》第31条第4项的立法目的考量,笔者认为,只要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所保护的相关法益,在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可对网络司法拍卖不予撤销,而只是予以变更,将拍卖财产以成交价交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如此,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且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对执行资源的损耗。

以本文所涉案例为例,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杨某某买受拍卖房屋并不会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亦不会损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保护的相关法益。1.参与网络竞买的仅王某和杨某某二人,并不涉及其他竞买人,由杨某某买受拍卖房屋并不会损害到其他竞买人的利益;2.该次拍卖体现了拍卖房屋市场价值,并不会损害到被执行人财产利益,在存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情形,反而可以减少被执行人债务负担;3.由杨某某买受拍卖房屋,不仅不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反而有助于申请执行人迅速实现其债权;4.杨某某系拍卖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由杨某某买受拍卖房屋,并不损害规制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法益案边手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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