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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法拍法律风险之补偿价及救济途径

 上海律师张春光 2018-11-25

一、拍卖成交,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需赔偿差价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二、救济途径—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拍卖)

 

拍卖成交,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则买受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买受人未付款的原因是拍卖行为本身存在问题(比较常见的是法院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未充分说明标的物本身的情况、过户是否存在障碍、税费多少等),则买受人不需承担责任,反而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撤销拍卖。

 

(一)可以撤销司法拍卖法定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是关于撤销拍卖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现在的司法拍卖主要是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因此,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撤销要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二)司法拍卖撤销的方式

 

撤销司法拍卖要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而且应当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的方式撤销司法拍卖就有了明确的程序保障。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通过复议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附关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执行异议案

 

案情简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江领奥工贸有限公司、吴某某、黄某某、吴某刚、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金婺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江领奥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尾号149)及《贷款展期协议》终止履行。二、浙江领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647.1万元和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浙江领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19531670元和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四、吴某某、黄某某和吴某刚、黄某某对上列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吴某某、黄某某抵押的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737弄1号2801室房屋在借款796万元和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吴某刚、黄某某抵押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506弄21号502室(复式)房屋,在借款1910万元和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2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217元,由浙江领奥工贸有限公司、吴某某、黄某某、吴某刚、黄某某负担。后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申请执行,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金婺执民字第3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某刚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506弄21号502(复式)室等房地产。2015年12月22日,关某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人民币210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已缴纳拍卖保证金200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506弄21号502(复式)室房地产,后因关某悔拍,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重新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2016年3月24日,买受人徐晓杰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以21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保证金300万元)上述房产,因徐晓杰亦悔拍,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再次重新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2016年5月20日,上述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1883万元拍卖成交,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认的期限内向法院交付了剩余款项。2017年3月27日,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由关某、徐晓杰在拍卖价款差额237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中关某承担1138224元,徐晓杰承担1231776元,从各自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为此,关某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原文节选

异议裁定【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执异43号】根据浙高法鉴复[2016]2号的规定,对于网拍同一标的发生多次悔拍违约,因悔拍导致的补差,以每个悔拍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为原则,按每个悔拍人在所有悔拍人补差金额之和中所占比例,来确定各悔拍人应承担的补差金额。本案中,涉案拍品的最终成交价为1883万元,明显低于前两次成交价,该院裁定按每个悔拍人在二个悔拍人补差金额之和中所占比例,由关某、徐晓杰在拍卖价款差额237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中关某承担1138224元,徐晓杰承担1231778元,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关某以其后手悔拍人成交价高于其成交价为由,认为237万元的拍卖补缴差额与其无关并要求法院归还200万元保证金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关某的执行异议。

 

复议裁定【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执复47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本案执行中,因关某和徐晓杰的悔拍行为导致涉案房产数次重新拍卖,二人应共同承担最终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造成的差价等损失。婺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每个悔拍人在所有悔拍人补差金额之和中所占比例,确定关某和徐晓杰各自应承担的补差金额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关某的复议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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