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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一处是查账征收,一处是核定征收,补税合理吗?

 税和湛蓝 2022-05-13

       一位纳税人提交问题给某省12366(如下图),认为针对自己的状况,目前汇总申报的C表适用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导致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合理。希望解惑。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一个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纳税人所投资各处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年内纳税人有几处取得经营所得,就需要合并几处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合计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过程中,会存在因合计“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变化以致引起适用税率的变化,导致补税。

  其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C表。在C表中,适用的税率依据第8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自动带出,不需要纳税人来确定。

   至于纳税人认为自己一处核定征收了,为什么还需要补税?

   可以这么理解:核定征收,目的是计算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核定了就可以把核定这一处的经营所得排除在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之外。

    所以,汇总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一处是查账征收,一处是核定征收,补税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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