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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权转让,先完税后登记,新规定?

 税和湛蓝 2022-05-13

       相继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等联合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有关征管工作事项的通告后,北京市税务局于7月30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这是新的规定?不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授权新华社于2018年9月1日发布。其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依据上述,涉及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之日,即2018年8月31日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此业务,整合该类业务流程,规范以往种种不规范业务操作(比如:股权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价格只能写原投资金额等),多部门共同营造法治、公平的良好商事登记环境,因为新个税法实施以后,查验与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凭证,是市场登记主体的一项法定职责,已不是当地两部门的一项联合办理事项。

      但实务中,具体执行、落实情况各地不一,效果欠佳,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所以,再次从征管角度,涉税业务办理流程角度发文明确确有必要,通告作用仅此而已,与市场登记主体已有的法定职责无关:既不属新设事项,也未改变市场登记主体法定职责履行期起日期。

      最后,关于北京市税务局的通告,说说笔者对其第二条的理解:

      征管法中的纳税申报,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纳税人的自主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等,所以,本通告第二条“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纳税申报的主体既包括扣缴义务人,也包括纳税义务人。

      即本条未改变任何一方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也未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申报时间、自主申报时间。如何进行纳税申报,请参阅:【实务】股权转让所得,如何完成扣缴申报和纳税申报?纳税地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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