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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核定征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员工还用申报工资薪金个税吗?

 税和湛蓝 2022-05-13

 核定征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还用申报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吗?

文/蒋玉芳

      2021年9月25日,公众号发的文章【实务︱筹划失败补缴了个税,还能有这样的待遇??】中,顺便提了一下这个税务风险,最近有财税老师问到,所以,单独写出来,作为一个风险提示,有这样操作的纳税人应该引起注意了:

      在大量的所谓的"税收筹划"中, 核定征收是最普遍最基础的方式,笔者执笔合作调研文章【完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对策建议】就提到了这个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是核定征收问题突出。核定征收是相对于据实征收(查账征收)而言的,本是税收征管的一项补救措施。但在税收实践中,各地普遍存在着滥制滥用核定征收政策,使核定征收沦为最大的“税收优惠”,结果是纳税人普遍查账征收意愿低,想法设法钻核定征收的空子,使得核定征收面越来越大,严重挤压了查账征收的空间,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和汇算户数明显不足。

     但任何事情的效应不是简单孤立的,连锁反应很常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个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核算成本费用,以及自由使用资金有了可操作空间,涉税处理也是基本没有了后顾之忧。

  因此,实务中,不论是正常经营的、还是“筹划”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尤其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征收(不论是核定应税所得率还是征收率或其他方式)后,对员工(或雇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是忽视状态,按期代扣代缴的不多。

  同样,新个税法实施后,代扣义务人未代扣的,来年6月30日前,员工(或雇员)主动申报、参加汇算清缴的又有多少呢?

  这是个征管问题,当然也与人们的认识误区有关:认为实行核定征收了,按照核定的方式或金额,投资者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即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这是未厘清核定征收的对象。

  投资者(统称与雇员不同,取得所得性质也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雇佣员工,发放工资薪金,需要按照个税法履行义务。取得所得者是纳税义务人,支付单位是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义务人。

  所以,不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给雇员(或员工)发放工资或者支付劳务报酬,需要履行法定义务,按期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人问,月工资不够5000元的也申报吗?是的,零申报也是申报。
  当然,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认定工资薪金个税税种也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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