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还用申报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吗? 文/蒋玉芳 2021年9月25日,公众号发的文章【实务︱筹划失败补缴了个税,还能有这样的待遇??】中,顺便提了一下这个税务风险,最近有财税老师问到,所以,单独写出来,作为一个风险提示,有这样操作的纳税人应该引起注意了: 在大量的所谓的"税收筹划"中, 核定征收是最普遍最基础的方式,笔者执笔合作调研文章【完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对策建议】就提到了这个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但任何事情的效应不是简单孤立的,连锁反应很常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个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核算其成本费用,以及自由使用资金有了可操作空间,涉税处理也是基本没有了后顾之忧。 因此,实务中,不论是正常经营的、还是“筹划”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尤其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征收(不论是核定应税所得率还是征收率或其他方式)后,对员工(或雇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是忽视状态,按期代扣代缴的不多。 同样,新个税法实施后,代扣义务人未代扣的,来年6月30日前,员工(或雇员)主动申报、参加汇算清缴的又有多少呢? 这是个征管问题,当然也与人们的认识误区有关:认为实行核定征收了,按照核定的方式或金额,投资者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即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这是未厘清核定征收的对象。 投资者(统称)与雇员不同,取得所得性质也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雇佣员工,发放工资薪金,需要按照个税法履行义务。取得所得者是纳税义务人,支付单位是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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