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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的境外所得(一)界定

 魏春田 2022-05-14

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的所得进行征税,而所得又被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一、境内所得。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境内所得采取列举的方式作出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境外所得。

   对于是境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进行了明确。是否属于境外所得其判断标准根据不同的所得项目而有所不同。

  (一)对于四项综合所得。

1、工薪与劳务报酬。按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来确定。只要劳务提供地在境外,不论支付者是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境外所得。

2、稿酬。按照支付地的原则。只要是由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都属于境外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使用地的原则,只要使用地在境外,不论支付方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都属于境外所得。

(二)分类所得。

(一)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按支付地原则。只要支付地在境外,支付方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属于境外所得。

(二)财产租赁所得,按照使用地原则,只要财产使用地在境外,无论支付方是谁,均属于境外所得。

(四)财产转让所得。首先,对于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则。转让中国境外不动产所取得的转让收入属于境外所得。其次,对于股票、股权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按被转让权益性资产企业所在地的原则。只要被转让权益性资产的企业在境外,那么所取得的转让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但是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立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则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按照发生地原则,只要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在境外,其所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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