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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自然人代开电子普通发票操作指引,附8个代开发票常见问题

 刘刘4615 2022-05-31 发布于辽宁

海南税务 税海竞帆 2022-05-30 16:42 发表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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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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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自然人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劳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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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正常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
(2)自然人用户。

3.办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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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税】-【发票业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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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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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步骤1:实名认证

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确认人员信息无误并阅读《人脸识别服务协议》后,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人脸识别服务协议》”,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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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微信扫一扫,扫描二维码进行实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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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认证成功后,系统提示“验证成功”,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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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步骤2:阅读免责声明

A.申请人应自行谨慎判断,确保代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

B.纳税人税款缴纳后应及时领取所代开的发票(发票必须在申请当月月底前领取),若因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发票未及时领取的,所造成的后续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C.因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无法及时取得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D.纳税人应对网上的申请代开信息、生成的二维码承担保密义务,若因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代开信息泄露,所导致的相关责任与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E.常见免征增值税政策与项目明细,"点击下载查看",请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正确适用免税政策,对适用免税政策错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规追征税款、滞纳金;
F.为了自然人准确代开增值税发票,您可以扫描二维码,了解《自然人代开发票问答》相关内容。

阅读完毕后,勾选“同意”,点击【下一步】。

系统弹出提示框“销售及出租不动产、个人代理人(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汇总代开及按差额纳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暂不提供网上代开,请前往窗口办理”,阅读完毕后点击右上角关闭提示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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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步骤3:确认是否属于三种类型之一

系统弹出提示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的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您是否属于以上三种类型之一?“

请根据您办理代开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点击【属于】,或者选择点击【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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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步骤4:填写代开发票信息

首先选择本次代开发票的征收品目,再进行下一步操作。销售方(收款方)的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数赋值,无需进行填写,只需要根据本次代开的实际情况对其他空白部分进行填写补充,带*栏次为必填项。

购买方(付款方)若为本省企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后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如带出信息有误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代开信息填写完后,请仔细确认购买方名称、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含税金额等信息是否填写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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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步骤5:提交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如本次代开的发票属于上述提示的三种类型之一,提交时备注栏会自动填写“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提交后,系统跳出本次需要缴纳税款合计数提示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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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步骤6:选择发票类型

勾选“电子普通发票”,并录入手机号码。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成功后,相应的链接地址会以短信形式发送至该手机号码。录入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7)步骤7:开具成功

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成功,系统提示相应发票信息,并提供“版式文件预览”、“OFD版式文件下载”、“PDF预览版下载”,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点击查看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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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系统将自动向勾选“电子普通发票”时录入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纳税人可通过短信中的电子普通发票链接进行查看和下载开具成功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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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二、自然人代开发票8个涉税问题

1

自然人代开的发票,能否享受月不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

一般来讲不可以的,因为自然人属于按次纳税,不属于按期纳税。但是特殊情形是可以的,比如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

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是否需要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答复:

不一定。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参考: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

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

有的业务是允许的,比如自然人出租房屋可以代开房租专票。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暂行办法》(财税〔2016〕16号)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

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也有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现象?

答复:

是的。只要是没有真实业务而去代开的发票,一律属于虚开现象,照样要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我个人去税务大厅自然人代开一张“安装费”的发票,税务大厅征收个人所得税吗?还是支付单位来扣缴个税?

答复:

个人“安装费”项目属于劳务报酬,个人到税务局去代开劳务报酬的发票时,税务机关是不会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在开出发票的备注栏也会写着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意味着代开发票的时候只交了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个人所得税是由费用的支付方来代扣代缴的。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6

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还有地点要求吗?

答复:

是的。

注意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地点。

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

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支付单位若是没有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有风险吗?

答复:

有风险。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8

自然人代开发票,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答复:

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咨询费;2.服务费;3.设计费;4.审计费;

5.审稿费;6.课酬费;7.演出费;8.翻译费;

9.代理费;10.介绍费;11.代办费;12.劳务费;

13.化验费;14.测试费;15.展览费;16.其他。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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