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份税务部门对人大代表的答复, 看平台经济(包括灵活用工)的税务处理 文/蒋玉芳 首先, 从三份(后附)答复看,不论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汇总申请代开发票等问题,甚至委托代征资质(问题);还是平台内经营者取得所得(收入)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次、按期),享受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计征,都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征管制度执行(如图1)。 其次,一般来说,平台内经营者从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所得(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取决于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完成市场主体登记(这是“多证合一”登记制度下的便捷高效)。 如果进行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部门便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只需在后续办理涉税业务时补充完善相关涉税信息即完成了税务登记。 那么,纳税人,比如个体工商户,即纳入了主管税务机关按期纳税税源管理(户),应该按期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增值税,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注意政策的时间段,目前是月销售额15万元或季度45万元);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税款。 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增值税,(自然人)纳税人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个人所得税,一般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经营者(自然人)支付时,应履行预扣预缴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五)规定的“经营所得”,其中包括:“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这种情形,比如个人提供货运服务,比如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所以,自然人(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货运服务,从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所得(收入)应该按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注:目前,在ITS申报系统,这种情况,纳税人既可以进行预缴申报,也可以进行汇缴申报,但需要在税务端完成)。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如图2)。 当然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行开具(如个体工商户自行开具,这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自然人个人,这时个人一般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申请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如果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税务机关建立了委托代征关系(即有委托代征资质),则可以由互联网平台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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