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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匠研究||一人公司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财产混同能否成为“救命稻草”?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5-14


魏少鹏: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战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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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人公司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如果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无混同,则股东使用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存在混同情况,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境下,财产混同可以作为股东的出罪理由。

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7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通常由唯一股东直接经营,因为缺少其他股东的制约,更容易发生股东使用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不少一人公司股东正是因此被控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虽然一人公司股东使用公司财产的行为不会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但是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对公司外部债权人等其他主体的利益。

因此,在股东个人资产与一人公司资产没有发生混同的情况下,股东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构成犯罪的争议较小。比如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刑终272、273号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汪中国、贾春梅利用经营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侵吞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导致公司责任能力降低,客观上损害了与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潜在债权人的利益;且二被告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不能以财产混同为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那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话,情况会发生变化吗?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重混同,各独立主体之间的财产边界无法分清,公司财产丧失独立性。因为一人公司的特点,股东和一人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屡见不鲜,我国公司法为此专设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1.公司盈利与股东收益无法区分,公司盈利不按法定程序分配,而是直接作为股东收益为股东所有;2.公司与股东的银行存款账户、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收支核算均未分开,公司无健全财务制度及财务记录;3.公司财产被转移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股东使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之间可随时转化。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混同”是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毒药”。在刑事诉讼中,它能够成为一人公司股东的“救命稻草吗”?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使用“一人公司”“职务侵占”“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关键词在北大法宝进行了案例检索,并得出如下结论:“财产混同”可以成为一人公司股东的无罪理由,但需要区分不同的情景。

1.在一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期间,“财产混同”可作为当事人的无罪理由。

在(2015)金义刑初字第1281号案件中, 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指控陶海第、陶腾飞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公司资金购买及装修别墅的行为、陶海弟将公司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上述两项行为发生在伟海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期间, 两被告人无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2017)黑07刑终7号案件中,黑龙江省朗乡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程玉洁利用公司财务部长及经营管理上的职务便利,在财务账目上采取虚列减少收入、虚列扩大支出的手段,将财物2200833.46元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及原审法院认定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证据存在瑕疵,未予审计某某个人财产是否与某某木业资金存在混同的情况,资金权属不明,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实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因此,在犯罪构成要件存疑的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定。

2.在一人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期间,即使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况,但股东将公司财产转为个人财产的行为,可以体现其非法占有意图,以职务侵占罪来认定。

同样是在(2015)金义刑初字第1281号案件中, 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指控陶海第利用担任新厦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价值55万元的汽车变更登记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将该车辆占为己有。法院最终判决认为,陶海弟将公司车辆过户给他人的行为发生在公司经营恶化面临托管之际,陶海弟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非法转移至他人名下,实际占为己有,依法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在一人公司股东涉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情况,是有效的无罪辩护要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有公司资金单向流入股东账户的证据,无法证明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财产混同情况。辩护律师在承办该类型案件时,应同时在卷宗内外发掘可以证明股东因非股权出资原因,向公司流入资金的相关证据。比如股东使用个人账户为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记录、股东使用个人账户为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绩效的记录等。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张王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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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广州市警察协会第一届、第二届特邀研究员,广东省兼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349730

“刑事律师必须奋不顾身,追求更加卓越,因为你的工作事关委托人的自由、财富、名誉。以专业、尽责的辩护开展工作,以工匠精神铸造经典,以大量成功的辩例,不断诠释刑事辩护领航者的新高度。”
---张王宏律师如是说

张王宏律师1998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张律师从事刑事犯罪研习、实践23年。是一名痴迷金融犯罪辩护,在涉金融类犯罪案件办理中,曾赢得多起庭审阶段退回补充起诉之无罪、审查起诉阶段不诉之无罪、侦查阶段不捕之无罪等成功案例的专业刑事律师。


金融犯罪辩护,可能导致当事人巨额财产瞬间化为乌有,上演妻离子散、子女辍学的人生悲剧。每一起案件都会带来人生、家庭的巨变。辩护工作不能有一丝半点失误。为保障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张王宏律师一年办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八起,只接办有一定理据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限于篇幅,张王宏律师仅列举办理的部分金融犯罪案例如下:

1.2019年年中,受托接办北京某p2p公司高管COO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总金额高达1200亿。2019年5月初,张王宏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的指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孙某因为与公司高层理念不和,短时间内两次入职两次离职,且所负责的项目远离公司核心业务。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张王宏律师因阅卷困难与检察官沟通,披露了孙某涉案的具体问题,引起了专案组的重视。经过详细介绍孙某涉案情节,提出孙某不构罪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孙某在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释放,8月14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酌定不起诉)。

2. 2018年北京焦某某被控睿某贷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焦某某作为交叉持股8%注册股东。张王宏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呈捕的第一天,提交申请不批捕的法律意见,附卷焦某某未参与实际运营管理的12份证据,申请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抓住可能存在人际关系紧张的刘某某指认焦某某涉嫌犯罪、焦虽为技术人员但并非技术出资、为何无参与实际管理却担任挂名股东、多公司交叉持股等焦点问题,全面有效披露。其后,与家属、检察官持续沟通退还赃款具体事宜。在第37天,焦某某被成功取保释放,后解除取保。焦某某为情节轻微的无罪。

3.深圳胡某债转股中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合同诈骗罪案,表面是合同诈骗的刑事案子,其实,胡某系套路贷的受害者。张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提交十余份法律意见书,对涉案的情况、证据一一与检方核实,同时不拘泥于辩护本身,提出刑事控告的辩护策略。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胡某争取到不起诉,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无罪辩护(不起诉,实质无罪)。

4.2018年常州市史某某涉嫌承兑汇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亿元的自首及辩护。张王宏律师带领当事人自首,随后史某某因无犯罪事实被释放。离开公安局后却被债权人非法拘禁,律师接到求救信号后,远程报警,使史某某约6分钟后被解救。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增加了诈骗罪的指控,可能导致史某某被重判。律师提交申请调取可证明史某某无罪证据的申请、事实不清应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人员关系及资金流向图表。同时,就史某某身体情况,3次提交取保申请,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四个月时,史某某被取保。史某某并非无罪,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辩护,使当事人自首后又成功取保,两次结束了被刑事拘留或非法拘禁的状态。通过开庭前沟通,促成法院将案卷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变更起诉决定中,撤销了对诈骗450万元的指控,认定了史某某的自首情节。2019年20182月宣判有期徒刑三年(自首未果后被非法拘禁的解救+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庭审阶段450万诈骗罪退回后免予起诉的无罪 +非吸法定最低刑三年)。

5.2019年公安部督办、黑龙江某市荷兰国被告人z被控2.8亿元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庭审中,认为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缺失,仅凭主观证据不应给被告人定罪,而且可以根据在案线索,对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未调取,案件第一被告人即委托人自幼在国外生活并接受教育,不能用专业的汉语交流,且不认识汉字,对其辩解受到引诱和威胁的情况下形成的笔录的真实性不应采信。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在公诉人提出6年至6年2个月的量刑建的前提下,作出缓刑判决。

6.2018年善林金融广州某两个分公司负责人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王宏律师自介入后,在不同阶段拟定不同的辩护策略,在多达21名被告人而当事人排名第二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抓住案件中单位犯罪、主犯还是从犯、犯罪主观故意、既是被告人又是投资人的双重角色下的财产追缴问题、鉴定意见效力与犯罪数额认定问题、自首与立功。为曾某某争取到法定最低刑和量刑建议内最低刑(法定刑格内最低刑+量刑建议内最低刑)。

7.2018年公安部督办、黑龙江某市经办的詹某某被控11亿美元非法经营罪案。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促成召开庭前会议。庭上,向出庭作证的警察提问,将案件存在未按规定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等问题,呈现于法庭,同时,就案件缺乏詹某某与犯罪上下线人员联系的证据、犯罪数额未查清、詹某某无获利等问题发表詹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使詹某某得到缓刑的轻判。

8.2017年梁某被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罪名由集资诈骗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时公诉人又认为应构成集资诈骗罪)。梁某因挂公司副总裁的头衔,被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列为第1犯罪嫌疑人,律师阅卷后,向办案机关提交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无罪证据的申请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使梁某在《起诉书》中成为倒数第2的被告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梁某某系后期被抓获后并案,按原有三名人员,则梁某实际变更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实报实销一年十个月)。

9.2018年吉林省双辽市陈某金融关联类涉众型犯罪。涉黑犯罪是金融犯罪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中,张王宏律师通过会见、阅卷深入了解案情,经与检察院刘检察官科长当面沟通并递交书面材料。使检察院在随后的起诉书中免除了对抢劫罪的起诉,同时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骨干成员变为一般成员(审查起诉阶段重罪免诉)

10.2018年20陈某某涉嫌国某私募基金10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陈某某经查实吸收资金1.1亿多名,原为排名第三的犯罪嫌疑人,经张王宏律师介入辩护,于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释放。审判阶段,排下调到第四名。张王宏律师从陈某某投资500多万元未收回、案件应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没收陈某某违法所得应综合考虑其投资款未收回的情况按比例从返还的投资款中扣除、陈某某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且涉案公司在基金协会备案故不应认定为具备非法性特征、陈某某介绍的投资人未超出亲友范围不应认定具备社会性特征等方面全面辩护。单位犯罪等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释放、缓刑)。

11.包头市安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金融犯罪之上游关联罪名)、寻衅滋事罪。安某于原一审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虽原一审只判处基础罪名,但发回重审的一审仍背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王宏律师以基础罪名依法不成立、已过追诉时效、证据不构罪等为安某辩护,进而认为涉黑罪名同样不成立。扎实发问、质证、辩论。后一审判处安某寻衅滋事罪一年,安某不上诉(成功打掉涉黑罪名轻判)。

12.2017年湖北籍余某某数额特别巨大网络期货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不捕、取保,实质无罪)。

13.2019年内蒙古吕某P2P平台等造成1亿多元损失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发问、提交辩方证据,使公诉人当庭认定了被告人构成自首。同时,认为吕某作为民营企业家,轻判有利于尽快经营,有利于尽快挽回被害人损失(避免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原起诉书中没有认可的自首得到认定)。

14.2017年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某被控1.2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轻判)。

15.2019年北京市李某某涉嫌诺某私募、P2P、资产理财管理公司300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办理中)。

16.2019年湖北省恩施市吕某某涉嫌太阳能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案(轻判,上诉后二审继续委托办理中)。

17.2019年广州孙某某涉嫌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

18.2019年云南籍车某某涉嫌新能源公司集资诈骗罪案(罪名由集资诈骗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报实销

19.2021年,北京高某涉中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办理中)

20.2021年,河北邯郸陈某涉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21.2021年,黑龙江大兴安岭马某涉地下钱庄10亿余元非法经营罪案(作无罪辩护+遵照委托人意愿认罪认罚+轻判)

22.2021年,辽宁省大连市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办理中)

23.2001年,广州首例林某健等,利用地铁每站连贯设有银行柜员机特点,连续数站提现作案的信用卡系列诈骗案(任公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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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广强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来访。广强律师事务所由金牙大状首席律师王思鲁先生于2013年组创,系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旗下之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系国内领先专业刑事辩护团队,由国内第一个专注金融犯罪辩护实务研究的张王宏律师领衔,拥有一支精良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践行刑事辩护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证券期货犯罪辩护、票据和有价证券犯罪辩护、金融诈骗犯罪辩护、传销犯罪辩护、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涉金融领域专业人员涉刑案犯罪等类型犯罪的重大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无罪、有效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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