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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执法指南

 神州国土 2022-05-14

提示:文中有旧法内容,自行甄别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5、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6、联合收麦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二、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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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检查内容

1、检查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牌照(2副车牌挂于车头、车尾)、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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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

(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

(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

(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

(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

(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第九条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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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检查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车主,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农机合作社、**公司负责人等。

四、办案实务

农机执法办案及其文书制作可以慨括为四句话,即:什么是农机执法办案?农机部门到底可以办哪些案?我们如何来办这些案?怎么把这些办案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形成案卷?

一、什么是农机执法办案?

广义上讲,农机执法办案包括农机行政许可、确认、调解、强制、处罚、行政给付等等所有案件,狭义上讲一般只包括行政处罚,强制等案件,本讲义按一般意义的狭义理解,阐述和研究农机行政处罚、农机行政强制的执法办案基础与技巧。

二、农机部门可以办哪些案?

首先,农机部门执法办案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有法定的依据,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哪些农机违法行为由农机部门予以处罚或强制。

没有规定由农机部门办的,农机部门就不能越权办案。比如对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农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则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办案;对农业机械销售者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农机违法行为则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案;对农机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则应由质量监督部门办案。农机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些农机违法行为只能移送这些相关部门,否则就是办案主体错误。农机部门到底可以办哪些案?根据相关农机法规梳理如下:

具体内容如下: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

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

5、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

6、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

7、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

8、使用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

9、使用其它拖拉机证书牌照操作拖拉机案;

10、使用其它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11、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12、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13、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案;

14、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案;

15、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案;

16、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案;

17、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18、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

19、操作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案;

20、操作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案;

21、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案;

22、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联合收割机案;

23、操作机件失效的拖拉机案;

24、操作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案;

25、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拖拉机案;

26、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7、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案;

28、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9、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案;

30、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31、使用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案;

32、使用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案;

33、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案;

34、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农机维修项目案;

35、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案;

36、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案;

37、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案;

38、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案

3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案;

40、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只收费不服务案

4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多收费少服务案

42、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跨区作业案;

43、扰乱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秩序跨区作业案;

44、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案;

45、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案;

46、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教学案;

47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案

48、 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案;

49、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案

以下案由可能涉及地方法规、规章,不再一一列举。

1、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案;

2、转借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案;

3、转借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案;

4、转借拖拉机驾驶证案;

5、转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案;

6、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案;

7、拖拉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

8、联合收割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

9、拖拉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案;

10、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案;

11、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案;

12、发生农 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毁灭证据案;

13、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

14、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

15、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

16、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案;

17、伪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

18、冒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

19、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

其次,案件具体该由哪个农机部门来办,就牵涉到案件管辖权。管辖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原则,如在**区发生的就由**区农机局管辖。但对于上下级农机部门之间案件又该如何管辖呢?一般来说对普通的一般农机违法案件由县(市、区)农机部门管辖,重大复杂的农机违法案件可由上级农机部门管辖,但上级农机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管辖本辖区内的一般案件;反过来,下一级农机部门认为案件难办或者认为不宜由自己办也可以提请上一级农机部门管辖。这是对农机执法办案管辖的规定。

三、如何办这些案?

办案的基本要求是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办案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农机部门在办理上述案件时须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注意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固定,清楚地认定违法事实

1、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收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要全面。这要求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关证据尽量多收集,既要收集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又要收集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证据。证据越多越全面,越有利于我们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合法适当的裁决;二是要合法。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如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少于2人,不准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和方法调取证据,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还应当依法回避;三是“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在没有调查取证之前就主观认定当事人违法,先定性、后取证往往会造成作出错误的判断,坚持“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为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本保证;四是要迅速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要尽快采取合法手段保存和固定证据,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和销毁证据,丧失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有利时机。及时迅速收集证据对有些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因为有的证据一旦灭失和毁损,是不可能弥补的。

2、证据的固定。

在证据收集和制作形成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固定证据,否则会导致证据的无效。所有的书证,如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检验或鉴定结论、现场拍摄的照片等等,都应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有相关证人签字作证。未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证据,一旦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自己不知道为由抗辩,这样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对于物证,一般应将相关的物证保存到结案。但有些物证不适宜保存到结案,最好的办法是将物证转化为书证。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应当由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受法人代表委托接受执法人员询问的,应当提交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并将有关情况通过询问记录在询问笔录中予以固定。

3、证据的审查认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54 条规定:“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证据是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关键步骤,行政机关应从证据的来源、取得证据的程序和方法、证据的真伪、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等, 一一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保留能够证明违法事实、能够据此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证据,剔除不合法、有疑义以及无关的证据。证据和证据之间要形成有关联的锁链,一环扣一环,能够相互印证,使每一份证据都能从不同的角度有效地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二)正确使用农机行政处罚或强制依据

处罚或强制依据适用正确是农机执法办案的关键。对同一农机违法行为如同时触犯了几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以上位法为准。

(三)注意办案程序及办案流程

1、农机行政处罚办案程序及流程

〈1〉简易程序:也就是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农机处罚案件,要具备三个要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罚款金额个人在200元以下,法人或其它组织在3000元以下。简易程序办案就意味着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并不意味着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还应满足下列2个条件之一:一是1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收缴(但并不是必须);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简易程序办案流程:①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②说明情况和依据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④制作现场笔录;⑤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⑤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

在农机执法办案实践中,把握好简易程序必要的程序以及技巧是非常必要的。一是要表明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必须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这是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必经程序。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笔录,将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记录在询问笔录中,作为证据固定的做法是可取的,也是必须的。二是要履行告知义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23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应当说这一条规定不仅仅适用一般程序,也适用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应当把握告知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在一般处罚程序中,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之前,执法人员按照规定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由于简易程序是当场决定、当场告知、当场处罚,就没有采取相关的法律文进行告知,而是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至于执法人员是否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或是没有告知都无法证明。《行政处罚法》第23条虽是对一般程序的要求,但从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践表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法律后果往往是确认行政处罚无效。因此,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记载下来,还可以立即在现场制作一个简单的告知书或者告知说明书,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2〉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都适用一般程序办案。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外加一道听证环节就构成了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程序。一般程序办案大致要经过这么 13个环节:立案——调查取证——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案件处理事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文书——催促当事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结案报告——归档。一般程序大致要这么 13 个环节。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年检可按简易程序办案外, 其余全部要采用一般程序办案,所以我们农机办案不是说想用简易程序办就可用简易程序办的。再一个需要指出的:处罚决定的做出与处罚决定的执行要分开,处罚决定与罚款的收缴要分离,我们不能在处罚决定书还没做就先把当事人的罚款收了,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罚款需要由当事人交到指定银行。当然,当事人也可委托我们执法人员代缴,但须由当事人出具一份委托书。

2、农机行政强制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农机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该法的要求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1〉可以采取农机行政强制措施的六种情形

只有在如下六种情形下,农机部门执法办案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农机部门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并拒不停止使用的;

 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并拒不改正的;

③拒不停止使用经农机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

④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

⑤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

⑥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采取农机行政强制措施一定要按程序操作。对上面讲的六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农机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操作:

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农机部门分别保存。这个程序操作起来比较麻烦,但我们必须得按《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去做,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

四、如何把办案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形成案卷?

依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把整个办案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在案卷制作中具体根据需要取舍,并不是要把所有的38种执法文书全部包揽,农业农村部的这个规章具有强制性,农业农村系统必须照办。

执法办案过程要非常严谨,案卷管理归档工作不能马虎,要重视案件的备考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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