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说明作为承租人,对于租赁内含利率的计量过程与依据 由于报告期内不存在融资租赁的情形,因此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版)的规定,发行人无需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2021年1月1日以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版)的规定,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版)的规定,短期租赁合同按简化方式处理,无需考虑租赁内含利率,除短期租赁外,发行人作为承租人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的过程中,由于租赁内含利率难以合理计算,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实务中,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参考基础包括承租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等。同时结合以下关于承租人自身情况、标的资产情况、租赁期限等因素,因而发行人作为承租人综合衡量以上因素如下: (1)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良好,未出现过逾期未偿还借款的情形,能够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获取银行贷款; (2)发行人签订的中长期租赁合同的期限通常为2-3年,但发行人报告期内从未有过长期借款,仅有1年内的短期借款,无法使用发行人现有贷款利率作为增量贷款利率; (3)租赁资产为房屋建筑物且目前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根据上述参考基准及相关因素,发行人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中长期贷款的基准利率4.75%作为增量借款利率以及租赁内含利率。 综上,相关增量借款利率的计量过程与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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