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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础设施维护规章知识导读(劳动安全篇)【4】

 mlx1976 2022-05-16

  

第一章工务部分


案例三  安全意识淡薄,导致触电伤害

四、相关知识

1.《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4D272号)第2.3.5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道作业∶两股钢轨同时起道时,一次作业起道量不得超过 30 mm,且两股钢轨起道量相差不得超过11 mm;调整曲线超高时,单股起道量不得超过11 mm。起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接触网设备调整工作量并配合作业。

起道作业时,隧道、下承式桁架桥和拱桥、斜拉桥不得超过建筑限界尺寸线。

(2)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一次不得超过 30 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 mm,并不得侵人建筑限界。拨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满足调整要求后配合作业。

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累计不得大于60 mm,且应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钢梁不大于50 mm,圬工梁不大于70 mm。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Vmax≤200 km/h时,钢梁、圬工梁不得大于50 mm。

(3)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2.《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4272号)第2.3.6条 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同—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2)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²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该连接线在换轨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案例四  违章指挥不谨慎,涵洞摔下受轻伤


一、概述

×年×月×日8时50分,××工务段××线路车间××线路工区在××下行线涵洞顶部整修护网作业时,该线路工区工长于某违章指挥,随意无计划增加作业项目,将本应在路肩上安排的护网整修作业安排在护网外,并且未对现场作业环境、作业条件进行前期调查,不掌据现场无法在护网外进行整修的实际情况。职工李某作业过程中攀爬至涵洞顶,手抓已经锈蚀的护网后,与锈蚀护网共同掉下,造成右手桡骨和右腿胫骨骨折,导致人身轻伤。

二、原因分析

1.劳动组织、劳动纪律松散。该线路工区日常管理松散,职工请销假制度落实不到位,工班长对每日职工到岗情况不掌握,临时根据职工到岗情况随意安排工作,也没有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和交底,工区生产组织随意性大、管理粗放。

2.作业组织随意。工长存在惯性随意安排工作的现象,且安排工作前不调查、不研判,简单布置了事,为减少上线作业程序,置职工的人身安全于不顾,违章将应在路肩上进行的点外整修护网作业安排在护网外进行,也未向指挥中心提报作业计划。反映出部分工区在执行现场作业标准时,不能将作业标准作为习惯来'贯标',而是被动地套搬作业标准,一旦作业标准与'心中想法'产生冲突时,往往采取规避标准、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违章指挥和简化作业流程的不良现象。

3.谎报安全信息。发生问题后,工长于某认识到是由于自己违章指挥造成的人身伤害,为逃避管理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信息,且信息上报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

4.调查分析不严谨。该工务段未严格落实劳动伤害综合应急预案,段安全科牵头组织分析调查时,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对当时发现的主要疑点进行深入分析、确认,造成事故调查结果不实。

三、规章导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4272号]第 3.1.4条 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等,必须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劳动者健康。

4.《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4272号]第 3.3.4条 在地面2 m 以上的高处及陡坡上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不准穿带钉或易溜滑的鞋。安全带、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安全绳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必须详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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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铁路基础设施维护规章知识导读》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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