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文为建设施工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等进行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19年7月19日,呼伦贝尔市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管道沟槽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经过 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倒塌的管道沟槽为砖砌墙体,外形尺寸为宽*高(1.5m*2.45m),地沟底标高为-2.6m,总长度为22.3m。先为地沟南侧墙体倒塌,后在恢复砌筑地沟南侧墙体的过程中地沟北侧墙体突然发生倒塌,倒塌长度为11.6m。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1.放线员李某,没有正确识读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交底错误,施工前仅砌筑墙体进行了放线,并错误参照8号楼(多层住宅建筑)已完成管道沟槽的做法,口头告知施工人员砌筑管道沟槽墙体,导致地沟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设计图纸地沟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外形尺寸为(1.5m*1.6m),沟槽底标高为-1.7m,(设计参考图集为02J331中的R1515-1);现场实际勘查倒塌的沟槽为水泥砖砌筑,外形尺寸为(1.5m*2.45m),沟槽底标高达到-2.6m,超出设计高-0.9m,且未采用混凝土浇筑,形成事故隐患。 2.力工、瓦工工长田某在事故沟槽墙体砌筑施工过程中,明知7月17日已发生地沟墙体南墙坍塌,未及时分析墙体坍塌原因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仅等待了两天,就再次组织人员冒险进行沟槽清理和沟槽南墙砌筑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的规定。 3.瓦工张某,在明知道7月17日已发生地沟墙体南墙坍塌,存在安全隐患,仍与力工工长田某商量,并组织施工人员违章施工,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的规定。 4.经现场勘查砖砌地沟两侧回填土方,施工方分包单位、非法承包单位未按GB50202-2018《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9.5条的规定进行分层回填,实际砖砌地沟两侧回填土方使用钩机回填,且一次性填筑高度为2.0m,对地沟墙体产生振动,影响墙体的整体强度。 5.通过气象局提供的《天气实况信息表》中记载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9日间,施工现场降雨量较大,导致回填土含水率增高,对地沟墙体增加了侧压力。 (三)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将工程中9#楼,非法发包给施工总承包自然人秦某,该自然人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规定。 刑事追究情况 1.田某,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李某,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韩某,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条件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杨某,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条件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测量放线工安全技术交底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2、作业时必须避让机械。机械运转时,不得在机械运转范围内作业。如需在施工机械附近作业,则机械应暂停运行。 3、施工测量作业应选择安全路线和地点,尽量避开坑、槽、井等区域。如需进入井、深基坑(槽)及构筑物内作业时,应在地面进出口处设专人监护。 4、在槽、基坑底作业前必须检查槽帮的稳定性,确认安全后再下槽、基坑作业。施工人员上下沟槽、基坑时,应走安全梯或马道。 5、高处作业必须走安全梯或马道;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6、在社会道路上作业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并据现场情况采取防护、警示措施,避让车辆,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7、进入混凝土蒸汽养护区域测温作业时,应走马道或安全梯,并备有足够的照明。 8、在沥青混合料施工中,需在沥青混合料运输车上测温时,事先必须与汽车司机协商,征得同意后方可上车测温。 9、测量作业钉桩前,应确认地下管线在钉桩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 10、测量打桩时,应检查锤头的牢固性,并疏导周围人员。扶桩人员应位于锤击方向的侧面。不得正对其他工作人员拉锤。 11、需要在河流、湖泊等水域中进行测量作业时,必须事先征得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据现场情况采取防溺水措施。在山区作业时,应遵守护林防火的规定,严禁烟火。 12、冬期施工不应在冰上进行作业。严冬期间需在冰上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进行现场探测,充分掌握冰层厚度,确认安全后,方可在冰上作业。 |
|